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95年9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09500 60301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增訂第25條至第41條條文,原第25條 至第27條遞改為第42條至第44條;並自95年10月2日起實施(原名稱:臺灣 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 合事項)

所有條文

  1. 參加人接受客戶申請將有價證券出借予借券人之轉帳作業時,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1. 一、客戶出借之有價證券申請全數轉帳至借券人避險專戶者(一)客戶應持證券存摺及出借契約,並填具「證券借貸圈存/轉帳申請書」(乙式二聯),加蓋原留存印鑑向往來參加人申請辦理。
      1. (二)參加人審核前述申請文件無誤後,透過連線電腦操作「證券借貸圈存/轉帳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226),將出借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交還客戶,另乙聯申請書由參加人留存備查。
      2. (三)本公司接獲前述轉帳通知後,即將有價證券自客戶保管劃撥帳戶撥入借券人之避險專戶,並為參加人帳簿之登載及通知參加人於自有帳及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
    2. 二、客戶出借之有價證券先辦理圈存,再由借券人依避險需求分批申請轉帳至其避險專戶者
      1. (一)客戶應持證券存摺及出借契約,並填具「證券借貸圈存/轉帳申請書」(乙式二聯),加蓋原留存印鑑向往來參加人申請辦理。參加人審核前述申請文件無誤後,透過連線電腦操作「證券借貸圈存/轉帳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226),將出借證券圈存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交還客戶,另乙聯申請書由參加人留存備查。本公司接獲前述通知後,即將出借人出借之有價證券辦理圈存。
      2. (二)借券人申請將前述客戶出借之有價證券辦理取借時,應填具「證券借貸圈存/轉帳申請書」(乙式二聯),加蓋原留存印鑑向往來參加人申請辦理。參加人審核前述申請文件無誤後,透過連線電腦操作「證券借貸圈存/轉帳申請」交易(交易代號 226),將取借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於交易完成後將申請書乙聯交還借券人,另乙聯申請書由參加人留存備查。本公司接獲前述轉帳通知後,將有價證券自出借客戶保管劃撥帳戶撥入借券人之避險專戶,並為參加人帳簿之登載及通知參加人於自有帳及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
    3. 三、參加人得透過連線電腦操作「匯撥轉入交易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167),列印「匯撥轉帳交易明細資料查詢單」,確認當日借券撥入之存券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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