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95年9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09500 60301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第1條;增訂第25條至第41條條文,原第25條 至第27條遞改為第42條至第44條;並自95年10月2日起實施(原名稱:臺灣 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帳簿劃撥作業配 合事項)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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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以其持有之有價證券作為申請交割款項融資之擔保時,客戶應持證券存摺,並填具「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轉帳申請書」,加蓋原留存印鑑向往來證券商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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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審核前項申請文件無誤後,透過連線電腦操作「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轉帳」交易(交易代號 K10)或「借貸款項/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轉帳媒體傳送」交易(交易代號K10S)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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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將有價證券由客戶集中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證券金融事業交割款項融資擔保品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