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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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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參加人因賣出錯帳,或其客戶賣出遲延交割或其客戶賣出違約,或提示交割之有價證券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以下簡稱營業細則)第一0九條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有價證券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八十六條之一規定應借券之情事時,於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中心)完成申報或申請手續及繳交擔保金,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審核無誤後辦理借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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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於借券當日,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通知辦理借券,將出借證券,自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撥入借券參加人借券之相關帳戶完成借券,並將借券資料通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無法取借時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開立證券支付憑單暫代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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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券參加人得操作「借券資料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374),列印「借券資料明細表」,核對其一個月內補正借券明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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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借券參加人得操作「借券基本資料收檔」交易(交易代號 644)收取出借人基本資料,憑以代繳稅款及開立扣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