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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發文單位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發文字號
發文字號 臺期結字第10500016770號
發文日期
發文日期 民國105年6月20日
相關法條
相關法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EN 第54、56、127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媒體申報作業辦法 EN 第4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以自有資金繳存保證金專戶應行注意事項 EN 第2、4、5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要點 EN 第5、6、7、8、9、10、11、12、15條
資料來源
資料來源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要  旨
要  旨 配合主管機關開放期貨商得將從事本國期貨經紀業務之客戶保證金專戶新
台幣款項以中央登錄公債方式存放,公告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相
關規章修訂內容及會計處理
全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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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配合主管機關開放期貨商得將從事本國期貨經紀業務之客戶保證金專戶新台幣款項以中央登錄公債方式存放,公告本公司相關規章修訂內容及會計處理,並自105年6月27日起實施,請查照。

說明:

  •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5年6月3日金管證期字第1050017873號函辦理。
  • 二、配合主管機關開放期貨商得將從事本國期貨經紀業務之客戶保證金專戶新台幣款項以中央登錄公債方式存放,本公司爰修正「業務規則」、「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要點」、「期貨商、結算會員以自有資金繳存保證金專戶應行注意事項」、「期貨商媒體申報作業辦法」部分條文,及「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部分內容及會計處理(詳如附件)。
  • 三、期貨商將從事本國期貨經紀業務之客戶保證金專戶新台幣款項以中央登錄公債方式存放時,應依上揭規章辦理,其作業說明如下:
    • (一)期貨商應先開立「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專戶」,並向本公司申報該專戶後始得辦理。
    • (二)期貨商應於取得中央登錄公債次一營業日前將中央登錄公債撥入本公司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專戶。
    • (三)期貨商於開立「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專戶」後,應逐日以媒體方式向本公司申報持有之中央登錄公債餘額、存放比率及評價損益等概況(申報格式請至本公司媒體申報網站下載)。
    • (四)期貨商應每日對持有之中央登錄公債進行評價,如當日公允價值小於原始取得成本時,應將差額於當日以自有資金撥入客戶保證金專戶,但期貨商得以客戶保證金專戶內未提取之佣金、利息或其他手續費充抵該自有資金不足部分。
    • (五)期貨商持有之中央登錄公債餘額,如因價格波動或客戶保證金專戶新臺幣款項減少致逾主管機關規定額度時,應於五個營業日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 (六)期貨商向本公司申請提領中央登錄公債時,本公司得要求期貨商出具相關文件(如買賣證明)。
  • 四、本次「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修正內容、會計處理及新增之會計項目與上傳格式,分別置於本公司網站(http://www.taifex.com.tw)「期貨業專區」及期貨商媒體申報系統網站(https://report.taifex.com.tw/FMS/login.html)「03.財務申報–03.按月申報之財務報表作業–01.按月申報之財務報表」項下,請各期貨商逕行下載檔案,並自105年7月申報6月份月計表適用。
  • 五、另依本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要點」第15條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11月23日金管證期字第0990066235號函,期貨商將本國期貨經紀業務之客戶保證金專戶新台幣款項以中央登錄公債方式存放並辦理抵繳保證金作業收費措施,內容如下:
    • (一)帳戶管理費:年費率0.05%,依每日抵繳金額計收,每月計算1次。
    • (二)其他管理費用:
      • 1.中央登錄公債「跨行轉帳手續費」,依各清算銀行訂定標準,每月計算1次。
      • 2.中央登錄公債「帳戶維護費」,依帳戶月平均餘額,按月收取年費率萬分之0.7,每月計算1次。

正本:各結算會員、各期貨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台北國際金融資訊協會、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部門、本公司網站、記者室

附件-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修正對照表及會計處理 附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以自有資金繳存保證金專戶應行注意事項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媒體申報作業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相關法條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規則 民國105年6月20日 (歷史版次)
  1. 期貨商非俟委託人於其指定之金融機構開立存款帳戶後,不得接受委託從事交易。
  2. 期貨商向委託人收取之交易保證金,得以現金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為之。
  3. 期貨商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方式如下,其相關作業,由本公司另訂之:
    1. 一、期貨商辦理期貨交易人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應與期貨交易人約定僅作為抵繳自身未沖銷部位及新增委託所需保證金,或取得期貨交易人同意書由期貨商、結算會員運用,得抵繳結算會員部位所需保證金。
    2. 二、期貨商將期貨經紀業務之客戶保證金專戶新臺幣款項以中央登錄公債方式存放者,應將中央登錄公債全數繳存本公司抵繳其期貨經紀業務之未沖銷部位及新增委託所需之新臺幣保證金。
  4. 期貨商依委託人指示交付其剩餘現金保證金、權利金時,應以轉帳方式撥至第一項委託人存款帳戶內。
  1. 期貨商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憑以辦理其與委託人間保證金及權利金之存放,並逐日向本公司申報客戶保證金專戶存款餘額及中央登錄公債概況,其申報作業,應依本公司「期貨商媒體申報作業辦法」辦理。
  2.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時所收付之款項應透過其客戶保證金專戶辦理。
  3. 該專戶內所有款項與中央登錄公債之提取作業應以轉帳方式辦理,同時應有詳實之紀錄及收付憑證。
  4. 期貨商受託從事期貨交易時所收付之抵繳有價證券,由期貨交易人將有價證券撥入本公司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專戶。但期貨交易人同意有價證券由期貨商、結算會員運用,得抵繳結算會員部位所需保證金者,期貨交易人應將有價證券撥入期貨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專戶。期貨商將期貨經紀業務之客戶保證金專戶新臺幣款項以中央登錄公債方式存放並辦理抵繳保證金作業者,期貨商應於取得中央登錄公債次一營業日前將中央登錄公債撥入本公司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專戶。
  5. 期貨商應將所開設客戶保證金專戶之機構名稱及帳號於營業處所顯著位置公告,變更或註銷時亦同。
  6. 期貨商對委託人在客戶保證金專戶內之存款或有價證券,不得進行透支、設定擔保或他項權利,亦不得挪用為其他客戶保證金、權利金、結算交割費用、佣金、手續費或不足款項之代墊。
  7. 兼營期貨業務之金融機構不得將其客戶保證金專戶開設於其所經營之金融機構。
  1. 期貨商、結算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違約金;經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逾期仍未補正或改善者,按日加罰三萬元之違約金至補正或改善之日為止:
    1. 一、期貨商違反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五項、第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之二、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之二及未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訂定之期限補正或改善者。
    2. 二、結算會員違反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三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八十二條準用第二十七條之規定者。
    3. 三、結算會員未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之期限補正或改善者。
  2. 期貨商、結算會員於最近半年內再次發生前項各款違規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處以新台幣五十萬元之違約金。
  3. 期貨商、結算會員經本公司檢查發現第一項或前條所定情事,且在檢查過程中有對本公司申報或說明事項不實者,本公司得處以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媒體申報作業辦法 民國105年6月20日 (歷史版次)
  1. 期貨商應以媒體向本公司申報下列資料。
    1. 一、基本資料:
      1. (一)期貨商基本資料。
      2. (二)期貨商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持有股份變動資料。
    2. 二、財務資料:
      1. (一)按日或不定期申報報表:
        1. 1.調整後淨資本額(ANC)計算表。
        2. 2.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資金結匯情形及保證金專戶權益數概況。
        3. 3.保證金專戶存款餘額及中央登錄公債概況。
        4. 4.保證金專戶權益總值概況。
      2. (二)按月申報報表:
        1. 1.會計項目月計表。
        2. 2.收支概況表。
        3. 3.財務比率月報表。
        4. 4.調整後淨資本額(ANC)計算表暨各項附表。
        5. 5.銀行存款明細表。
        6. 6.代期貨交易人資金結匯情形。
        7. 7.期貨交易人保證金總額統計表。
      3. (三)按年度及半年度申報報表:
        1. 1.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之資產負債表。
        2. 2.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之綜合損益表。
        3. 3.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之權益變動表。
        4. 4.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之現金流量表。
        5. 5.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之會計師查核報告。本目第3點至第5點報表之申報,於兼營期貨業務者不適用之。
    3. 三、業務資料:
      1. (一)按日或不定期申報報表:
        1. 1.期貨商錯帳資料。
        2. 2.委託人違約資料。
      2. (二)按月申報報表:
        1. 1.國內期貨交易量月報表。
        2. 2.國外期貨交易量月報表。
  2. 期貨商應每月另將用印後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公司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持有股份變動資料、會計項目月計表、收支概況表、財務比率月報表、調整後淨資本額( ANC)計算表暨各項附表、銀行存款明細表等財務資料,以媒體向本公司申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以自有資金繳存保證金專戶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105年6月20日 (歷史版次)
  1. 期貨商或結算會員應於下列情況發生時以其自有資金支應:
    1. (一)期貨交易人已將保證金存入期貨商之客戶保證金專戶,因天然災害、暴動、戰禍、選舉、金融機構作業延誤等不可歸責於期貨商之原因,致該期貨商無法於規定時間內,將其客戶保證金專戶款項撥轉至結算會員之客戶保證金專戶,或將其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專戶之有價證券撥轉至臺灣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本公司)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專戶時。
    2. (二)期貨商已將保證金存入結算會員之客戶保證金專戶,因天然災害、暴動、戰禍、選舉、金融機構作業延誤等不可歸責於結算會員之原因,致該結算會員無法於規定時間內,將其客戶保證金專戶款項撥轉至本公司結算保證金專戶時。
    3. (三)期貨商對期貨交易人已發出保證金追繳通知,但因未屆繳交期限,期貨交易人未繳保證金致期貨商之客戶保證金專戶金額不足,而有影響其他客戶下單權益之虞時。
    4. (四)結算會員對其委託期貨商已發出保證金追繳通知,但因未屆繳交期限,委託期貨商未繳保證金致結算會員之客戶保證金專戶金額不足,而有影響其他客戶下單權益之虞時。
    5. (五)期貨商或結算會員依本公司「期貨交易備援帳戶作業程序」進行備援交易,受援期貨商客戶保證金專戶金額不足支應受援帳戶所應繳存之保證金,而有影響其他客戶下單權益之虞時。
    6. (六)期貨商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五十七條之一規定,遇期貨交易人保證金專戶權益數為負數時。
    7. (七)期貨商將期貨經紀業務之客戶保證金專戶新臺幣款項以中央登錄公債方式存放者,其中央登錄公債當日公允價值小於原始取得成本時。
  1. 期貨商或結算會員辦理原存入客戶保證金專戶內之自有資金提領,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期貨商或結算會員依第二點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存入自有資金者,應於金融機構恢復正常運作後二個營業日內,辦理原存入客戶保證金專戶內之自有資金提領。
    2. (二)期貨商或結算會員依第二點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存入自有資金者,應於受追繳之客戶補足追繳金額或其部位沖銷後二個營業日內,辦理原存入客戶保證金專戶內之自有資金提領。但其會計帳上之期貨交易人權益數須等於其客戶保證金專戶金額,始得辦理提領。
    3. (三)期貨商或結算會員依第二點第五款規定存入自有資金者,應於受援期貨商完成受援帳戶之部位調整後二個營業日內,辦理原存入客戶保證金專戶內之自有資金提領。
    4. (四)期貨商依第二點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存入自有資金者,應於客戶保證金專戶內自有資金餘額大於期貨交易人權益數負數金額及中央登錄公債公允價值小於原始取得成本差額之合計數後一個營業日內,辦理原存入客戶保證金專戶內之自有資金提領。
  1. 期貨商或結算會員以自有資金繳存保證金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存入、提領作業:
    1. (一)存入作業
      1. 1.依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五款情況辦理時:
        1. (1)期貨商應將自有資金由其自有資金帳戶撥入結算會員之客戶保證金專戶。
        2. (2)結算會員應先將自有資金由其自有資金帳戶撥入其客戶保證金專戶,再由其客戶保證金專戶將該款項撥入本公司結算保證金專戶。
      2. 2.依第二點第六款及第七款情況辦理時,期貨商繳存於客戶保證金專戶內之自有資金餘額小於期貨交易人權益數負數金額及中央登錄公債公允價值小於原始取得成本差額之合計數,期貨商應將自有資金不足部分,以自有資金補足,並應由其自有資金帳戶撥入客戶保證金專戶。但期貨商得以客戶保證金專戶內未提取之佣金、利息或其他手續費充抵該自有資金不足部分。
    2. (二)提領作業
      1. 1.依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五款情況辦理時:
        1. (1)期貨商提領自有資金時,應於提領申請書上註明為自有資金提領,結算會員於受理該項提領時,應將該款項直接撥入期貨商之自有資金帳戶。
        2. (2)結算會員提領自有資金時,應由該結算會員之客戶保證金專戶直接撥入其自有資金帳戶。
        3. (3)期貨商或結算會員向本公司申請自有資金之提領,應依每筆原存入金額辦理同額之提領申請。
      2. 2.依第二點第六款及第七款情況辦理時,期貨商繳存於客戶保證金專戶內之自有資金餘額大於期貨交易人權益數負數金額及中央登錄公債公允價值小於原始取得成本差額之合計數,期貨商應將自有資金多餘部分由客戶保證金專戶撥入其自有資金帳戶。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要點 民國105年6月20日 (歷史版次)
  1. 期貨商辦理期貨交易人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期貨交易人同意有價證券由期貨商、結算會員運用,得抵繳結算會員部位所需保證金者,及期貨商將期貨經紀業務之客戶保證金專戶新臺幣款項以中央登錄公債方式存放並辦理抵繳保證金作業者,期貨商應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清算銀行,開設保證金專戶,該帳戶應標明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專戶(以下簡稱抵繳專戶),憑以辦理有價證券之收付及保管。
  2. 期貨商開設前項抵繳專戶,除應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向本公司申報外,與前項主管機關指定之清算銀行開設抵繳專戶所簽訂之契約中,應載明清算銀行依本公司之要求提供抵繳專戶之相關資料並同意於期貨商有期貨交易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之情事時,本公司得通知前項指定之清算銀行停止期貨商領取該專戶之有價證券,並依本公司指示將該抵繳專戶有價證券撥入本公司指定之專戶。
  1. 期貨商辦理期貨交易人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期貨交易人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約定,僅作為抵繳自身未沖銷部位及新增委託所需保證金者,應將其有價證券撥入本公司抵繳專戶;其同意有價證券由期貨商、結算會員運用,得抵繳結算會員部位所需保證金者,應將其有價證券撥入期貨商抵繳專戶,並於結算會員將其有價證券向本公司繳交作為結算保證金時,由期貨商抵繳專戶撥入本公司抵繳專戶。
  2. 期貨商辦理期貨交易人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應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五十三條規定,由期貨交易人將有價證券撥入期貨商或本公司抵繳專戶,期貨商應確認入帳,除依下列期貨交易人約定或指示辦理外,不得移作他用:
    1. 一、作為抵繳自身未沖銷部位所需保證金。
    2. 二、作為接受自身新增委託所需保證金。
    3. 三、同意期貨商、結算會員運用作為抵繳結算會員部位所需保證金。
    4. 四、作為採實物交割之期貨交易契約到期履約交割。
    5. 五、其他約定期貨商、結算會員得運用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者。
  3. 期貨商、結算會員運用前項第三款及第五款有價證券,期貨商應負責於期貨交易人申請領取時,以同種類有價證券交付之。
  4. 期貨商將期貨經紀業務之客戶保證金專戶新臺幣款項以中央登錄公債方式存放者,其額度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如因中央登錄公債價格波動或客戶保證金專戶新臺幣款項減少致逾限時,應於五個營業日內調整至符合規定。期貨商應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時限內,將中央登錄公債撥入本公司抵繳專戶,且僅得抵繳其經紀業務之未沖銷部位及新增委託所需新臺幣保證金。
  1. 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自有部位有價證券抵繳,應與辦理期貨交易人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及將期貨經紀業務之客戶保證金專戶新臺幣款項以中央登錄公債方式存放並辦理抵繳保證金作業分別記帳。
  2. 期貨商辦理自有部位有價證券抵繳者,由其帳戶撥入本公司抵繳專戶。
  1. 期貨商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其有價證券撥轉方式如下:
    1. 一、期貨商辦理期貨交易人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者,應告知期貨交易人,於集保參加人或清算銀行受理有價證券撥轉之作業時間,將有價證券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撥入期貨商或本公司之抵繳專戶。
    2. 二、期貨商將期貨經紀業務之客戶保證金專戶新臺幣款項以中央登錄公債方式存放並辦理抵繳保證金作業者,及期貨交易人同意有價證券由期貨商、結算會員運用,得抵繳結算會員部位所需保證金者,期貨商應於集保參加人或清算銀行受理有價證券撥轉之作業時間,將有價證券撥入本公司之抵繳專戶。
  2. 期貨交易人或期貨商於辦理前項有價證券撥轉時,除股票限以千股及受益憑證限以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之一交易單位為撥轉單位外,其他有價證券依該有價證券保管機構規定辦理撥轉。
  3. 有價證券繳交至本公司抵繳專戶,本公司結算系統於下午三時三十分前確認入帳者,認列為當日帳;下午三時三十分後確認入帳者,認列為次日帳。
  1. 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對帳申報事項如下:
    1. 一、有價證券直接撥入本公司抵繳專戶者,由本公司以電腦作業方式傳輸期貨商、結算會員存券資料,期貨商、結算會員得以電腦作業方式查詢有價證券繳交至本公司之明細,並列印存核。
    2. 二、期貨商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清算銀行開立保證金專戶辦理有價證券抵繳者,應設置專帳管理並記載明細,每日分別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清算銀行及本公司對帳。
    3. 三、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作業,應依規定向本公司申報期貨交易人、期貨商孳息、款項帳戶及扣繳稅款事宜等相關資料。
    4. 四、期貨交易人抵繳有價證券由期貨商抵繳專戶撥入本公司抵繳專戶者,期貨商支付期貨交易人有價證券孳息,及期貨商依第十四條規定所為處分,期貨商應依規定辦理期貨交易人扣繳稅款事宜。
  1. 期貨商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取該有價證券逐日計算之評價價值與依第六條規定之未沖銷部位所需保證金按抵繳比例計算之金額較小值者作為抵繳金額,並將該抵繳金額,計入期貨交易人及期貨商之客戶保證金專戶權益數。
  2. 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新增委託,應依前項計算方式試算期貨交易人未抵繳剩餘有價證券抵繳金額與該期貨交易人超額現金保證金之合計金額,逾新增委託部位所需保證金時,始得接受期貨交易人以有價證券抵繳自身新增委託保證金。
  3. 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其結算保證金帳戶權益數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期貨交易人之有價證券僅作為抵繳自身未沖銷部位及新增委託所需保證金者,以該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依前二項規定計算。
    2. 二、期貨商將期貨經紀業務之客戶保證金專戶新臺幣款項以中央登錄公債方式存放並辦理抵繳保證金作業者,以該期貨經紀業務之未沖銷部位扣除前款未沖銷部位後,依前二項規定計算。
    3. 三、期貨交易人同意有價證券由期貨商、結算會員運用,得作為抵繳結算會員部位所需保證金者,將結算會員未沖銷部位扣除前二款未沖銷部位後,依前二項規定計算。
  4. 已撥入期貨商或本公司抵繳專戶之有價證券,其未抵繳剩餘有價證券之評價價值,不計入該期貨交易人及期貨商之客戶保證金專戶權益數。
  5. 已撥入本公司抵繳專戶之有價證券,其未抵繳剩餘有價證券之評價價值,不計入結算會員之結算保證金帳戶權益數。
  1. 期貨商申請領取抵繳有價證券之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期貨交易人應於每一營業日下午二時前向期貨商申請領取其繳交之有價證券,期貨商應確認期貨交易人之客戶保證金專戶權益數逾其所需保證金後,始得受理申請。
    2. 二、期貨商應經結算會員同意於每一營業日下午二時前,以電腦作業方式向本公司申請,本公司應確認該結算會員之結算保證金權益數逾其所需保證金後,始得受理申請。
    3. 三、有價證券依第六條第一項前段,直接撥入本公司抵繳專戶者,本公司分別於每一營業日上午九時、十一時及下午二時彙整將該有價證券撥入期貨交易人申報帳戶;期貨交易人之有價證券依第六條第一項後段,撥入本公司抵繳專戶者,本公司分別於每一營業日上午九時、十一時及下午二時彙整將該有價證券撥入該期貨商抵繳專戶,期貨商應即將該有價證券撥入期貨交易人申報帳戶;有價證券依第六條第四項,撥入本公司抵繳專戶者,本公司分別於每一營業日上午九時、十一時及下午二時彙整將該有價證券撥入該期貨商抵繳專戶。
  1. 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其有價證券為股票者,遇該股票之發行公司有減資或新設合併之停止過戶日(含)前五個營業日起,期貨商、結算會員應改以現金或其他有價證券繳交保證金,該股票屬期貨交易人時,期貨商應通知期貨交易人辦理更換領取事宜,並不得再受理該股票辦理抵繳保證金或作為新增委託。
  2. 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其有價證券為債券者,遇到期日或分期還本日(含)前五個營業日起,期貨商、結算會員改以現金或其他有價證券繳交保證金,該債券屬期貨交易人時,期貨商應通知期貨交易人辦理更換領取事宜,並不得再受理該債券辦理抵繳保證金或作為新增委託,但未到期之分期還本債券於當期分期還本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可辦理抵繳保證金。
  3. 期貨交易人依前項規定未辦理領回者,若期貨交易人現金保證金足夠時,由本公司或期貨商於前一個營業日,逕行撥入該期貨交易人之帳戶;若期貨交易人現金保證金不足時,由本公司或期貨商將到期或分期還本入帳金額作為其繳交之現金保證金。
  4. 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其抵繳有價證券,不符合有價證券之收取標準者,期貨商、結算會員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更換提取事宜。
  1. 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作業,須依本公司管理費標準繳付費用。
  2. 前項管理費標準,由本公司訂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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