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6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結字第10500016 770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至第12條條文,並自105年6月27日起實施 (中華 民國105年6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050017873號函辦 理)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取該有價證券逐日計算之評價價值與依第六條規定之未沖銷部位所需保證金按抵繳比例計算之金額較小值者作為抵繳金額,並將該抵繳金額,計入期貨交易人及期貨商之客戶保證金專戶權益數。
  2. 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新增委託,應依前項計算方式試算期貨交易人未抵繳剩餘有價證券抵繳金額與該期貨交易人超額現金保證金之合計金額,逾新增委託部位所需保證金時,始得接受期貨交易人以有價證券抵繳自身新增委託保證金。
  3. 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其結算保證金帳戶權益數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期貨交易人之有價證券僅作為抵繳自身未沖銷部位及新增委託所需保證金者,以該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依前二項規定計算。
    2. 二、期貨商將期貨經紀業務之客戶保證金專戶新臺幣款項以中央登錄公債方式存放並辦理抵繳保證金作業者,以該期貨經紀業務之未沖銷部位扣除前款未沖銷部位後,依前二項規定計算。
    3. 三、期貨交易人同意有價證券由期貨商、結算會員運用,得作為抵繳結算會員部位所需保證金者,將結算會員未沖銷部位扣除前二款未沖銷部位後,依前二項規定計算。
  4. 已撥入期貨商或本公司抵繳專戶之有價證券,其未抵繳剩餘有價證券之評價價值,不計入該期貨交易人及期貨商之客戶保證金專戶權益數。
  5. 已撥入本公司抵繳專戶之有價證券,其未抵繳剩餘有價證券之評價價值,不計入結算會員之結算保證金帳戶權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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