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6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結字第10500016 770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至第12條條文,並自105年6月27日起實施 (中華 民國105年6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050017873號函辦 理)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申請領取抵繳有價證券之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期貨交易人應於每一營業日下午二時前向期貨商申請領取其繳交之有價證券,期貨商應確認期貨交易人之客戶保證金專戶權益數逾其所需保證金後,始得受理申請。
    2. 二、期貨商應經結算會員同意於每一營業日下午二時前,以電腦作業方式向本公司申請,本公司應確認該結算會員之結算保證金權益數逾其所需保證金後,始得受理申請。
    3. 三、有價證券依第六條第一項前段,直接撥入本公司抵繳專戶者,本公司分別於每一營業日上午九時、十一時及下午二時彙整將該有價證券撥入期貨交易人申報帳戶;期貨交易人之有價證券依第六條第一項後段,撥入本公司抵繳專戶者,本公司分別於每一營業日上午九時、十一時及下午二時彙整將該有價證券撥入該期貨商抵繳專戶,期貨商應即將該有價證券撥入期貨交易人申報帳戶;有價證券依第六條第四項,撥入本公司抵繳專戶者,本公司分別於每一營業日上午九時、十一時及下午二時彙整將該有價證券撥入該期貨商抵繳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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