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以自有資金繳存保證金專戶應行注意事項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6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結字第10500016 77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4點、第5點,並自105年6月27日起實施 (中 華民國105年6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050017873號函 辦理)

異動條文

  1. 期貨商或結算會員應於下列情況發生時以其自有資金支應:
    1. (一)期貨交易人已將保證金存入期貨商之客戶保證金專戶,因天然災害、暴動、戰禍、選舉、金融機構作業延誤等不可歸責於期貨商之原因,致該期貨商無法於規定時間內,將其客戶保證金專戶款項撥轉至結算會員之客戶保證金專戶,或將其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專戶之有價證券撥轉至臺灣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本公司)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專戶時。
    2. (二)期貨商已將保證金存入結算會員之客戶保證金專戶,因天然災害、暴動、戰禍、選舉、金融機構作業延誤等不可歸責於結算會員之原因,致該結算會員無法於規定時間內,將其客戶保證金專戶款項撥轉至本公司結算保證金專戶時。
    3. (三)期貨商對期貨交易人已發出保證金追繳通知,但因未屆繳交期限,期貨交易人未繳保證金致期貨商之客戶保證金專戶金額不足,而有影響其他客戶下單權益之虞時。
    4. (四)結算會員對其委託期貨商已發出保證金追繳通知,但因未屆繳交期限,委託期貨商未繳保證金致結算會員之客戶保證金專戶金額不足,而有影響其他客戶下單權益之虞時。
    5. (五)期貨商或結算會員依本公司「期貨交易備援帳戶作業程序」進行備援交易,受援期貨商客戶保證金專戶金額不足支應受援帳戶所應繳存之保證金,而有影響其他客戶下單權益之虞時。
    6. (六)期貨商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五十七條之一規定,遇期貨交易人保證金專戶權益數為負數時。
    7. (七)期貨商將期貨經紀業務之客戶保證金專戶新臺幣款項以中央登錄公債方式存放者,其中央登錄公債當日公允價值小於原始取得成本時。
  1. 期貨商或結算會員辦理原存入客戶保證金專戶內之自有資金提領,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期貨商或結算會員依第二點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存入自有資金者,應於金融機構恢復正常運作後二個營業日內,辦理原存入客戶保證金專戶內之自有資金提領。
    2. (二)期貨商或結算會員依第二點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存入自有資金者,應於受追繳之客戶補足追繳金額或其部位沖銷後二個營業日內,辦理原存入客戶保證金專戶內之自有資金提領。但其會計帳上之期貨交易人權益數須等於其客戶保證金專戶金額,始得辦理提領。
    3. (三)期貨商或結算會員依第二點第五款規定存入自有資金者,應於受援期貨商完成受援帳戶之部位調整後二個營業日內,辦理原存入客戶保證金專戶內之自有資金提領。
    4. (四)期貨商依第二點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存入自有資金者,應於客戶保證金專戶內自有資金餘額大於期貨交易人權益數負數金額及中央登錄公債公允價值小於原始取得成本差額之合計數後一個營業日內,辦理原存入客戶保證金專戶內之自有資金提領。
  1. 期貨商或結算會員以自有資金繳存保證金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存入、提領作業:
    1. (一)存入作業
      1. 1.依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五款情況辦理時:
        1. (1)期貨商應將自有資金由其自有資金帳戶撥入結算會員之客戶保證金專戶。
        2. (2)結算會員應先將自有資金由其自有資金帳戶撥入其客戶保證金專戶,再由其客戶保證金專戶將該款項撥入本公司結算保證金專戶。
      2. 2.依第二點第六款及第七款情況辦理時,期貨商繳存於客戶保證金專戶內之自有資金餘額小於期貨交易人權益數負數金額及中央登錄公債公允價值小於原始取得成本差額之合計數,期貨商應將自有資金不足部分,以自有資金補足,並應由其自有資金帳戶撥入客戶保證金專戶。但期貨商得以客戶保證金專戶內未提取之佣金、利息或其他手續費充抵該自有資金不足部分。
    2. (二)提領作業
      1. 1.依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五款情況辦理時:
        1. (1)期貨商提領自有資金時,應於提領申請書上註明為自有資金提領,結算會員於受理該項提領時,應將該款項直接撥入期貨商之自有資金帳戶。
        2. (2)結算會員提領自有資金時,應由該結算會員之客戶保證金專戶直接撥入其自有資金帳戶。
        3. (3)期貨商或結算會員向本公司申請自有資金之提領,應依每筆原存入金額辦理同額之提領申請。
      2. 2.依第二點第六款及第七款情況辦理時,期貨商繳存於客戶保證金專戶內之自有資金餘額大於期貨交易人權益數負數金額及中央登錄公債公允價值小於原始取得成本差額之合計數,期貨商應將自有資金多餘部分由客戶保證金專戶撥入其自有資金帳戶。
  1. 期貨商或結算會員依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五款以自有資金繳存保證金時,應於當日收盤前傳真「期貨商、結算會員以自有資金繳存保證金專戶申報書」(附表一)至本公司,申報書正本應於次一營業日前送交本公司。
  2. 期貨商依第二點第六款以自有資金繳存保證金時,應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五十七條之一規定,向本公司申報期貨交易人保證金專戶權益數之負數金額。
  3. 期貨商或結算會員以自有資金繳存保證金時,應留存相關作業之書面資料供本公司查核。
  1. 期貨商或結算會員依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五款申請自客戶保證金專戶提領原存入自有資金時,應先傳真「期貨商、結算會員提領客戶保證金專戶之自有資金申請書」(附表二),若為第四點第二款之提領,須傳真「自有資金提領聲明書」(附表三)及客戶保證金、權益數報表等之相關證明文件至本公司。俟本公司核可後,始可辦理提領作業。
  2. 前項「期貨商、結算會員提領客戶保證金專戶之自有資金申請書」、「自有資金提領聲明書」正本,期貨商或結算會員應於次一營業日前送交本公司,並留存相關作業之書面資料供本公司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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