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6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結字第10500016 770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至第12條條文,並自105年6月27日起實施 (中華 民國105年6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050017873號函辦 理)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其有價證券為股票者,遇該股票之發行公司有減資或新設合併之停止過戶日(含)前五個營業日起,期貨商、結算會員應改以現金或其他有價證券繳交保證金,該股票屬期貨交易人時,期貨商應通知期貨交易人辦理更換領取事宜,並不得再受理該股票辦理抵繳保證金或作為新增委託。
  2. 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其有價證券為債券者,遇到期日或分期還本日(含)前五個營業日起,期貨商、結算會員改以現金或其他有價證券繳交保證金,該債券屬期貨交易人時,期貨商應通知期貨交易人辦理更換領取事宜,並不得再受理該債券辦理抵繳保證金或作為新增委託,但未到期之分期還本債券於當期分期還本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可辦理抵繳保證金。
  3. 期貨交易人依前項規定未辦理領回者,若期貨交易人現金保證金足夠時,由本公司或期貨商於前一個營業日,逕行撥入該期貨交易人之帳戶;若期貨交易人現金保證金不足時,由本公司或期貨商將到期或分期還本入帳金額作為其繳交之現金保證金。
  4. 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其抵繳有價證券,不符合有價證券之收取標準者,期貨商、結算會員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更換提取事宜。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