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以自有資金繳存保證金專戶應行注意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6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結字第10500016 77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4點、第5點,並自105年6月27日起實施 (中 華民國105年6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050017873號函 辦理)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或結算會員以自有資金繳存保證金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存入、提領作業:
    1. (一)存入作業
      1. 1.依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五款情況辦理時:
        1. (1)期貨商應將自有資金由其自有資金帳戶撥入結算會員之客戶保證金專戶。
        2. (2)結算會員應先將自有資金由其自有資金帳戶撥入其客戶保證金專戶,再由其客戶保證金專戶將該款項撥入本公司結算保證金專戶。
      2. 2.依第二點第六款及第七款情況辦理時,期貨商繳存於客戶保證金專戶內之自有資金餘額小於期貨交易人權益數負數金額及中央登錄公債公允價值小於原始取得成本差額之合計數,期貨商應將自有資金不足部分,以自有資金補足,並應由其自有資金帳戶撥入客戶保證金專戶。但期貨商得以客戶保證金專戶內未提取之佣金、利息或其他手續費充抵該自有資金不足部分。
    2. (二)提領作業
      1. 1.依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五款情況辦理時:
        1. (1)期貨商提領自有資金時,應於提領申請書上註明為自有資金提領,結算會員於受理該項提領時,應將該款項直接撥入期貨商之自有資金帳戶。
        2. (2)結算會員提領自有資金時,應由該結算會員之客戶保證金專戶直接撥入其自有資金帳戶。
        3. (3)期貨商或結算會員向本公司申請自有資金之提領,應依每筆原存入金額辦理同額之提領申請。
      2. 2.依第二點第六款及第七款情況辦理時,期貨商繳存於客戶保證金專戶內之自有資金餘額大於期貨交易人權益數負數金額及中央登錄公債公允價值小於原始取得成本差額之合計數,期貨商應將自有資金多餘部分由客戶保證金專戶撥入其自有資金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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