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6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結字第10500016 770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至第12條條文,並自105年6月27日起實施 (中華 民國105年6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050017873號函辦 理)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自有部位有價證券抵繳,應與辦理期貨交易人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及將期貨經紀業務之客戶保證金專戶新臺幣款項以中央登錄公債方式存放並辦理抵繳保證金作業分別記帳。
  2. 期貨商辦理自有部位有價證券抵繳者,由其帳戶撥入本公司抵繳專戶。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