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6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結字第10500016 770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至第12條條文,並自105年6月27日起實施 (中華 民國105年6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050017873號函辦 理)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辦理期貨交易人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期貨交易人同意有價證券由期貨商、結算會員運用,得抵繳結算會員部位所需保證金者,及期貨商將期貨經紀業務之客戶保證金專戶新臺幣款項以中央登錄公債方式存放並辦理抵繳保證金作業者,期貨商應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清算銀行,開設保證金專戶,該帳戶應標明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專戶(以下簡稱抵繳專戶),憑以辦理有價證券之收付及保管。
  2. 期貨商開設前項抵繳專戶,除應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向本公司申報外,與前項主管機關指定之清算銀行開設抵繳專戶所簽訂之契約中,應載明清算銀行依本公司之要求提供抵繳專戶之相關資料並同意於期貨商有期貨交易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之情事時,本公司得通知前項指定之清算銀行停止期貨商領取該專戶之有價證券,並依本公司指示將該抵繳專戶有價證券撥入本公司指定之專戶。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