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6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結字第10500016 770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至第12條條文,並自105年6月27日起實施 (中華 民國105年6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050017873號函辦 理)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對帳申報事項如下:
    1. 一、有價證券直接撥入本公司抵繳專戶者,由本公司以電腦作業方式傳輸期貨商、結算會員存券資料,期貨商、結算會員得以電腦作業方式查詢有價證券繳交至本公司之明細,並列印存核。
    2. 二、期貨商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清算銀行開立保證金專戶辦理有價證券抵繳者,應設置專帳管理並記載明細,每日分別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清算銀行及本公司對帳。
    3. 三、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作業,應依規定向本公司申報期貨交易人、期貨商孳息、款項帳戶及扣繳稅款事宜等相關資料。
    4. 四、期貨交易人抵繳有價證券由期貨商抵繳專戶撥入本公司抵繳專戶者,期貨商支付期貨交易人有價證券孳息,及期貨商依第十四條規定所為處分,期貨商應依規定辦理期貨交易人扣繳稅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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