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以自有資金繳存保證金專戶應行注意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6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結字第10500016 77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4點、第5點,並自105年6月27日起實施 (中 華民國105年6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050017873號函 辦理)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或結算會員應於下列情況發生時以其自有資金支應:
    1. (一)期貨交易人已將保證金存入期貨商之客戶保證金專戶,因天然災害、暴動、戰禍、選舉、金融機構作業延誤等不可歸責於期貨商之原因,致該期貨商無法於規定時間內,將其客戶保證金專戶款項撥轉至結算會員之客戶保證金專戶,或將其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專戶之有價證券撥轉至臺灣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本公司)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專戶時。
    2. (二)期貨商已將保證金存入結算會員之客戶保證金專戶,因天然災害、暴動、戰禍、選舉、金融機構作業延誤等不可歸責於結算會員之原因,致該結算會員無法於規定時間內,將其客戶保證金專戶款項撥轉至本公司結算保證金專戶時。
    3. (三)期貨商對期貨交易人已發出保證金追繳通知,但因未屆繳交期限,期貨交易人未繳保證金致期貨商之客戶保證金專戶金額不足,而有影響其他客戶下單權益之虞時。
    4. (四)結算會員對其委託期貨商已發出保證金追繳通知,但因未屆繳交期限,委託期貨商未繳保證金致結算會員之客戶保證金專戶金額不足,而有影響其他客戶下單權益之虞時。
    5. (五)期貨商或結算會員依本公司「期貨交易備援帳戶作業程序」進行備援交易,受援期貨商客戶保證金專戶金額不足支應受援帳戶所應繳存之保證金,而有影響其他客戶下單權益之虞時。
    6. (六)期貨商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五十七條之一規定,遇期貨交易人保證金專戶權益數為負數時。
    7. (七)期貨商將期貨經紀業務之客戶保證金專戶新臺幣款項以中央登錄公債方式存放者,其中央登錄公債當日公允價值小於原始取得成本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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