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以自有資金繳存保證金專戶應行注意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6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結字第10500016 77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第4點、第5點,並自105年6月27日起實施 (中 華民國105年6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050017873號函 辦理)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或結算會員辦理原存入客戶保證金專戶內之自有資金提領,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期貨商或結算會員依第二點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存入自有資金者,應於金融機構恢復正常運作後二個營業日內,辦理原存入客戶保證金專戶內之自有資金提領。
    2. (二)期貨商或結算會員依第二點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存入自有資金者,應於受追繳之客戶補足追繳金額或其部位沖銷後二個營業日內,辦理原存入客戶保證金專戶內之自有資金提領。但其會計帳上之期貨交易人權益數須等於其客戶保證金專戶金額,始得辦理提領。
    3. (三)期貨商或結算會員依第二點第五款規定存入自有資金者,應於受援期貨商完成受援帳戶之部位調整後二個營業日內,辦理原存入客戶保證金專戶內之自有資金提領。
    4. (四)期貨商依第二點第六款及第七款規定存入自有資金者,應於客戶保證金專戶內自有資金餘額大於期貨交易人權益數負數金額及中央登錄公債公允價值小於原始取得成本差額之合計數後一個營業日內,辦理原存入客戶保證金專戶內之自有資金提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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