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6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結字第10500016 770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至第12條條文,並自105年6月27日起實施 (中華 民國105年6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050017873號函辦 理)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其有價證券撥轉方式如下:
    1. 一、期貨商辦理期貨交易人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者,應告知期貨交易人,於集保參加人或清算銀行受理有價證券撥轉之作業時間,將有價證券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撥入期貨商或本公司之抵繳專戶。
    2. 二、期貨商將期貨經紀業務之客戶保證金專戶新臺幣款項以中央登錄公債方式存放並辦理抵繳保證金作業者,及期貨交易人同意有價證券由期貨商、結算會員運用,得抵繳結算會員部位所需保證金者,期貨商應於集保參加人或清算銀行受理有價證券撥轉之作業時間,將有價證券撥入本公司之抵繳專戶。
  2. 期貨交易人或期貨商於辦理前項有價證券撥轉時,除股票限以千股及受益憑證限以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之一交易單位為撥轉單位外,其他有價證券依該有價證券保管機構規定辦理撥轉。
  3. 有價證券繳交至本公司抵繳專戶,本公司結算系統於下午三時三十分前確認入帳者,認列為當日帳;下午三時三十分後確認入帳者,認列為次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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