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要點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5年6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期結字第10500016 770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至第12條條文,並自105年6月27日起實施 (中華 民國105年6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 1050017873號函辦 理)

異動條文

  1. 期貨商辦理期貨交易人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期貨交易人同意有價證券由期貨商、結算會員運用,得抵繳結算會員部位所需保證金者,及期貨商將期貨經紀業務之客戶保證金專戶新臺幣款項以中央登錄公債方式存放並辦理抵繳保證金作業者,期貨商應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清算銀行,開設保證金專戶,該帳戶應標明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專戶(以下簡稱抵繳專戶),憑以辦理有價證券之收付及保管。
  2. 期貨商開設前項抵繳專戶,除應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向本公司申報外,與前項主管機關指定之清算銀行開設抵繳專戶所簽訂之契約中,應載明清算銀行依本公司之要求提供抵繳專戶之相關資料並同意於期貨商有期貨交易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之情事時,本公司得通知前項指定之清算銀行停止期貨商領取該專戶之有價證券,並依本公司指示將該抵繳專戶有價證券撥入本公司指定之專戶。
  1. 期貨商辦理期貨交易人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期貨交易人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約定,僅作為抵繳自身未沖銷部位及新增委託所需保證金者,應將其有價證券撥入本公司抵繳專戶;其同意有價證券由期貨商、結算會員運用,得抵繳結算會員部位所需保證金者,應將其有價證券撥入期貨商抵繳專戶,並於結算會員將其有價證券向本公司繳交作為結算保證金時,由期貨商抵繳專戶撥入本公司抵繳專戶。
  2. 期貨商辦理期貨交易人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應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五十三條規定,由期貨交易人將有價證券撥入期貨商或本公司抵繳專戶,期貨商應確認入帳,除依下列期貨交易人約定或指示辦理外,不得移作他用:
    1. 一、作為抵繳自身未沖銷部位所需保證金。
    2. 二、作為接受自身新增委託所需保證金。
    3. 三、同意期貨商、結算會員運用作為抵繳結算會員部位所需保證金。
    4. 四、作為採實物交割之期貨交易契約到期履約交割。
    5. 五、其他約定期貨商、結算會員得運用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用途者。
  3. 期貨商、結算會員運用前項第三款及第五款有價證券,期貨商應負責於期貨交易人申請領取時,以同種類有價證券交付之。
  4. 期貨商將期貨經紀業務之客戶保證金專戶新臺幣款項以中央登錄公債方式存放者,其額度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如因中央登錄公債價格波動或客戶保證金專戶新臺幣款項減少致逾限時,應於五個營業日內調整至符合規定。期貨商應依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之時限內,將中央登錄公債撥入本公司抵繳專戶,且僅得抵繳其經紀業務之未沖銷部位及新增委託所需新臺幣保證金。
  1. 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自有部位有價證券抵繳,應與辦理期貨交易人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及將期貨經紀業務之客戶保證金專戶新臺幣款項以中央登錄公債方式存放並辦理抵繳保證金作業分別記帳。
  2. 期貨商辦理自有部位有價證券抵繳者,由其帳戶撥入本公司抵繳專戶。
  1. 期貨商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其有價證券撥轉方式如下:
    1. 一、期貨商辦理期貨交易人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者,應告知期貨交易人,於集保參加人或清算銀行受理有價證券撥轉之作業時間,將有價證券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撥入期貨商或本公司之抵繳專戶。
    2. 二、期貨商將期貨經紀業務之客戶保證金專戶新臺幣款項以中央登錄公債方式存放並辦理抵繳保證金作業者,及期貨交易人同意有價證券由期貨商、結算會員運用,得抵繳結算會員部位所需保證金者,期貨商應於集保參加人或清算銀行受理有價證券撥轉之作業時間,將有價證券撥入本公司之抵繳專戶。
  2. 期貨交易人或期貨商於辦理前項有價證券撥轉時,除股票限以千股及受益憑證限以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規定之一交易單位為撥轉單位外,其他有價證券依該有價證券保管機構規定辦理撥轉。
  3. 有價證券繳交至本公司抵繳專戶,本公司結算系統於下午三時三十分前確認入帳者,認列為當日帳;下午三時三十分後確認入帳者,認列為次日帳。
  1. 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對帳申報事項如下:
    1. 一、有價證券直接撥入本公司抵繳專戶者,由本公司以電腦作業方式傳輸期貨商、結算會員存券資料,期貨商、結算會員得以電腦作業方式查詢有價證券繳交至本公司之明細,並列印存核。
    2. 二、期貨商向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清算銀行開立保證金專戶辦理有價證券抵繳者,應設置專帳管理並記載明細,每日分別與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清算銀行及本公司對帳。
    3. 三、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作業,應依規定向本公司申報期貨交易人、期貨商孳息、款項帳戶及扣繳稅款事宜等相關資料。
    4. 四、期貨交易人抵繳有價證券由期貨商抵繳專戶撥入本公司抵繳專戶者,期貨商支付期貨交易人有價證券孳息,及期貨商依第十四條規定所為處分,期貨商應依規定辦理期貨交易人扣繳稅款事宜。
  1. 期貨商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取該有價證券逐日計算之評價價值與依第六條規定之未沖銷部位所需保證金按抵繳比例計算之金額較小值者作為抵繳金額,並將該抵繳金額,計入期貨交易人及期貨商之客戶保證金專戶權益數。
  2. 期貨商接受期貨交易人新增委託,應依前項計算方式試算期貨交易人未抵繳剩餘有價證券抵繳金額與該期貨交易人超額現金保證金之合計金額,逾新增委託部位所需保證金時,始得接受期貨交易人以有價證券抵繳自身新增委託保證金。
  3. 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其結算保證金帳戶權益數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期貨交易人之有價證券僅作為抵繳自身未沖銷部位及新增委託所需保證金者,以該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依前二項規定計算。
    2. 二、期貨商將期貨經紀業務之客戶保證金專戶新臺幣款項以中央登錄公債方式存放並辦理抵繳保證金作業者,以該期貨經紀業務之未沖銷部位扣除前款未沖銷部位後,依前二項規定計算。
    3. 三、期貨交易人同意有價證券由期貨商、結算會員運用,得作為抵繳結算會員部位所需保證金者,將結算會員未沖銷部位扣除前二款未沖銷部位後,依前二項規定計算。
  4. 已撥入期貨商或本公司抵繳專戶之有價證券,其未抵繳剩餘有價證券之評價價值,不計入該期貨交易人及期貨商之客戶保證金專戶權益數。
  5. 已撥入本公司抵繳專戶之有價證券,其未抵繳剩餘有價證券之評價價值,不計入結算會員之結算保證金帳戶權益數。
  1. 期貨商申請領取抵繳有價證券之作業方式如下:
    1. 一、期貨交易人應於每一營業日下午二時前向期貨商申請領取其繳交之有價證券,期貨商應確認期貨交易人之客戶保證金專戶權益數逾其所需保證金後,始得受理申請。
    2. 二、期貨商應經結算會員同意於每一營業日下午二時前,以電腦作業方式向本公司申請,本公司應確認該結算會員之結算保證金權益數逾其所需保證金後,始得受理申請。
    3. 三、有價證券依第六條第一項前段,直接撥入本公司抵繳專戶者,本公司分別於每一營業日上午九時、十一時及下午二時彙整將該有價證券撥入期貨交易人申報帳戶;期貨交易人之有價證券依第六條第一項後段,撥入本公司抵繳專戶者,本公司分別於每一營業日上午九時、十一時及下午二時彙整將該有價證券撥入該期貨商抵繳專戶,期貨商應即將該有價證券撥入期貨交易人申報帳戶;有價證券依第六條第四項,撥入本公司抵繳專戶者,本公司分別於每一營業日上午九時、十一時及下午二時彙整將該有價證券撥入該期貨商抵繳專戶。
  1. 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其有價證券為股票者,遇該股票之發行公司有減資或新設合併之停止過戶日(含)前五個營業日起,期貨商、結算會員應改以現金或其他有價證券繳交保證金,該股票屬期貨交易人時,期貨商應通知期貨交易人辦理更換領取事宜,並不得再受理該股票辦理抵繳保證金或作為新增委託。
  2. 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其有價證券為債券者,遇到期日或分期還本日(含)前五個營業日起,期貨商、結算會員改以現金或其他有價證券繳交保證金,該債券屬期貨交易人時,期貨商應通知期貨交易人辦理更換領取事宜,並不得再受理該債券辦理抵繳保證金或作為新增委託,但未到期之分期還本債券於當期分期還本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可辦理抵繳保證金。
  3. 期貨交易人依前項規定未辦理領回者,若期貨交易人現金保證金足夠時,由本公司或期貨商於前一個營業日,逕行撥入該期貨交易人之帳戶;若期貨交易人現金保證金不足時,由本公司或期貨商將到期或分期還本入帳金額作為其繳交之現金保證金。
  4. 期貨商、結算會員辦理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作業,其抵繳有價證券,不符合有價證券之收取標準者,期貨商、結算會員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更換提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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