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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96年1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修正發布第30條 、第 34條、第42條、第111條、第112條、第120條、第121條、第148條 、第 149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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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總代理人首次申請使用本公司「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交易平臺」(以下簡稱交易平臺)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時,須備有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電子憑證(以下簡稱臺網電子憑證),並檢附下列書件向本公司申請。
一、契約書
(一)「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契約書(總代理人專用)」:總代理人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境外基金者使用。
(二)「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契約書(總代理人未辦理綜合帳戶業務專用)」:總代理人因簽約之銷售機構使用交易平臺,而其本身並未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境外基金者使用。
二、印鑑卡一式三份。
三、「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交易平臺作業申請書」。
四、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申報公告平臺已提供者免附)
第3條
總代理人之分公司,申請使用本公司交易平臺時,應備有臺網電子憑證、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並填具「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交易平臺作業申請書」,由總公司向本公司申請。
第4條
本公司接獲總代理人申請,審核相關書件無誤,即將其機構代碼、授權使用者名稱、授權使用者代號、初始密碼及臺網電子憑證識別代碼等資料輸入交易平臺後,通知總代理人。
第6條
銷售機構首次申請使用本公司交易平臺時,俟該境外基金之總代理人與本公司完成簽約及連線申請作業後,應備有臺網電子憑證,並檢附下列書件向本公司申請。
一、「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契約書(銷售機構專用)」。
二、印鑑卡一式三份。
三、「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交易平臺作業申請書」。
四、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申報公告平臺已提供者免附)。
第7條
銷售機構之分公司,申請使用本公司交易平臺時,應備有臺網電子憑證、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並填具「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交易平臺作業申請書」,由總公司向本公司申請。
第8條
本公司接獲銷售機構申請,審核相關書件無誤,即將其機構代碼、授權使用者名稱、授權使用者代號、初始密碼及臺網電子憑證識別代碼等資料輸入交易平臺後,通知銷售機構。
第10條
銷售機構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開戶時,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銷售機構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開戶時,於境外基金開戶申請書之買回款項帳戶資料欄位填寫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專戶,資料如下:
(一)受款人銀行:華南銀行復興分行
HUA NAN COMMERCIAL BANK LTD. FUHSING BRANCH, TAIPEI,TAIWAN SWIFT CODE:HNBKTWTP127(二)受款人名稱:
1.依境外基金機構別收款:
BANK NAME:
TAIWAN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ORATION2.依銷售機構別收款:TDCC/銷售機構英文名稱
(三)受款人帳號:
1.依境外基金機構別收款:93700+境外基金機構代碼+0000002.依銷售機構別收款:93700+境外基金機構代碼+銷售機構代碼前開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專戶相關資料如有異動時,應於一個月前通知銷售機構及總代理人,銷售機構及總代理人應即通知境外基金機構配合辦理,並於完成後通知本公司。有關買回款項帳戶資料,得操作「款項匯入帳號查詢」交易或向本公司查詢。
二、銷售機構於完成境外基金機構開戶作業後,由總代理人將開戶申請書影本函知本公司。
三、經本公司核對開戶申請書影本上之買回款項帳戶資料無誤,並確認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已完成相關基本資料維護作業後,通知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可使用本公司交易平臺辦理境外基金申購、買回及轉換等作業;資料不符時,由本公司通知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辦理更正。
第12條
總代理人與銷售機構簽訂銷售契約後,操作「銷售機構維護」交易,將簽約使用交易平臺之銷售機構及其銷售之基金資料通知本公司;變更時亦同。
第30條
銷售機構應通知客戶於下午三時三十分前將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匯入本公司開設於款項收付銀行之款項專戶並須確認客戶之申購款項為本人匯出或由其本人帳戶匯出。
前項款項專戶之相關資料,由本公司另行公告;異動時,亦同。
第34條
本公司對無法於下午三時三十分前完成比對之申購資料或款項處理方式如下:
一、無申購款項之申購資料對於無申購款項匯入之客戶申購資料每日與匯入款項進行比對,自申購申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仍無法完成比對者,取消該申購資料。
二、無申購資料之匯入款項對於無相關申購資料之匯入款項每日與申購資料進行比對,自款項匯入日起五個營業日內仍無法完成比對或接獲匯款人請求退款者,於次一營業日通知款項收付銀行將扣除匯費之溢收款項匯入客戶往來金融機構之款項帳戶。
三、申購款項不足之申購資料對於申購款項金額不足之客戶申購資料每日與匯入款項進行比對,自申購申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仍無法完成比對者,取消該申購資料。
四、申購款項不足之匯入款項對於金額不足之匯入款項每日與申購資料進行比對,自款項匯入日起五個營業日內仍無法完成比對或接獲匯款人請求退款者,於次一營業日通知款項收付銀行將扣除匯費之溢收款項匯入客戶往來金融機構之款項帳戶。
第35條
銷售機構於受理客戶申請辦理扣款作業時,應檢視境外基金扣款轉帳授權書(以下簡稱扣款授權書)下列事項:
一、客戶授權扣款轉帳之銀行應為本公司指定之銀行(以下簡稱扣款行)
二、客戶應簽蓋於扣款行開戶之原留印鑑
第40條
扣款行經核對扣款授權書之客戶簽蓋印鑑或扣款帳號與其開戶資料不相符者,視為未完成核印,扣款行應將扣款授權書第一、二、三聯,交付本公司退還銷售機構總公司,由銷售機構將未完成核印事宜通知客戶。
客戶要求重新辦理扣款時,由銷售機構依第三十五條核印作業規定辦理扣款授權書之核印作業。
第42條
銷售機構於受理客戶境外基金單筆扣款申購申請時,應先確認客戶已完成扣款授權書核印作業;另檢視客戶申購資料無誤後,於下午二時前操作「境外基金單筆申購」交易(繳款類別:扣款),將客戶帳號、基金名稱、單筆申購扣款金額及孳息分派方式等申購資料通知本公司。
銷售機構應通知客戶於下午二時前,將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存入於扣款行開設之款項帳戶。
第58條
本公司於申購日或指定扣款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後將完成比對之申購款項中屬新臺幣部分,與主要款項收付銀行就不同幣別分別議定單一匯率,並辦理結匯作業。
第59條
銷售機構操作「境外基金申購資料查詢」或「境外基金定期定額申購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單筆申購明細表」或「境外基金定期定額申購明細表」,確認結匯匯率及原新臺幣申購金額結匯後之外幣申購金額。
第63條
本公司於接獲總代理人「境外基金下單回覆」交易通知次一營業日,將應付境外基金機構之申購款項依境外基金機構別或依銷售機構別匯入各境外基金機構指定款項帳戶,其匯款資料如下:
一、依境外基金機構別:
(一)匯款人:TAIWAN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ORATION(二)備註欄位:申購總下單編號(TDCC-+境外基金機構代碼+申購日期)
二、依銷售機構別:
(一)匯款人:TDCC/銷售機構英文名稱(二)備註欄位:申購總下單編號(銷售機構代碼+境外基金機構代碼+申購日期)
第99條
本公司俟結匯作業完成後,編製「境外基金配息款項分配明細表(新臺幣/外幣)」,銷售機構得操作「境外基金配息款項分配明細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配息款項分配明細表(新臺幣/外幣)」,確認結匯後配息款項之分配資料。配息款項分配之計算,新臺幣及日圓計算至元為止,其他幣別則計算至分為止。
第111條
總代理人應於境外基金清算基準日前,操作「境外基金清算基準日及分配比率資料通知」交易,將境外基金代碼、清算基準日、國內最後交易日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總代理人於接獲境外基金機構通知清算分配比率資料時,操作「境外基金清算基準日及分配比率資料通知」交易,將境外基金清算分配比率資料通知本公司。
第112條
銷售機構得操作「境外基金清算基準日及分配比率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清算基準日及分配比率資料查詢表」。
第120條
總代理人應於境外基金合併基準日前,操作「境外基金合併基準日及轉換比率資料通知」交易,將境外基金被合併基金代碼、存續基金代碼、合併基準日、被合併基金國內最後交易日及合併轉換比率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總代理人於接獲境外基金機構通知合併轉換比率資料時,操作「境外基金合併基準日及轉換比率資料通知」交易,將境外基金合併轉換比率資料通知本公司。
第121條
銷售機構得操作「境外基金合併基準日及轉換比率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合併基準日資料查詢表」。
第126條
總代理人變更或終止代理後,於轉由其他境外基金總代理人辦理前,總代理人及其銷售機構接受客戶申請買回、轉換或其他相關事宜,仍得使用交易平臺依前述之買回、轉換或其他等相關作業辦理。
第128條
新總代理人使用交易平臺通知本公司總代理人、銷售機構、境外基金機構、基金、申購手續費拆帳比率等資料維護作業,依第三章基本資料維護作業之作業程序辦理。
第140條
更正申請作業
一、銷售機構於下午三時三十分前,欲更正當日經本公司完成申購資料及匯入款項資料比對作業之申購資料者,填寫「交易資料更正申請書」蓋妥原留印鑑後,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銷售機構於下午三時三十分後,欲更正當日之買回、轉換資料及不涉及款項異動之申購資料者,銷售機構需取得總代理人之同意,由銷售機構及總代理人分別填具下列書件於下午五時前先行以傳真方式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於次一營業日補送書件正本至本公司:
(一)銷售機構填具「交易資料更正申請書」,並蓋妥原留印鑑。
(二)總代理人填具同意銷售機構更改交易資料之「交易資料更正同意書」,並蓋妥原留印鑑。
第144條
總代理人於本公司已完成單位數或款項之預分配或分配作業後,欲更正交易確認資料者,需先取得銷售機構同意後,由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分別填具下列書件,於下午五時前先行以傳真方式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於次一營業日補送書件正本至本公司:
一、總代理人填具「交易確認資料更正申請書」,並蓋妥原留印鑑。
二、銷售機構填具同意總代理人更改交易確認資料之「交易確認資料更正同意書」,並蓋妥原留印鑑。
第148條
銷售機構於受理客戶境外基金交易申請時,檢視其申請資料無誤後,於當日下午一時三十分前,操作「境外基金單筆申購」、「境外基金買回」及「境外基金轉換」交易或以傳檔方式,將相關交易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得列印「申購款項匯款通知單」及「境外基金交易申請資料」通知客戶。但前述申請資料屬單筆扣款申購者,銷售機構應於當日中午十二時前,操作「境外基金單筆申購」交易,將相關交易資料通知本公司。
第149條
銷售機構客戶以單筆匯款申購者,銷售機構應通知客戶於下午一時三十分前將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匯入本公司開設於款項收付銀行之款項專戶。但客戶以外幣申購者,僅限當日匯達本公司開設於主要款項收付銀行之款項專戶。
銷售機構客戶以單筆扣款申購者,銷售機構應通知客戶於中午十二時前,將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存入於扣款行開設之款項帳戶。但客戶以外幣申購者,開設款項帳戶之扣款行僅限主要款項收付銀行。
銷售機構須確認客戶之申購款項為本人匯出或由其本人帳戶匯出。
第154條
總代理人辦理客戶同意以其名義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購境外基金之相關作業程序如下:
一、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開戶之作業程序適用第二章第三節銷售機構向境外基金開戶之作業程序。
二、受理客戶開戶之作業程序適用第三章第二節第三款客戶資料維護中銷售機構之作業程序。
三、申購之作業程序適用第四章申購作業中銷售機構之作業程序。
四、買回之作業程序適用第五章買回作業中銷售機構之作業程序。
五、轉換之作業程序適用第六章轉換作業中銷售機構之作業程序。
六、孳息分派之作業程序適用第七章孳息分派作業中銷售機構之作業程序。
七、基金募集不成立或停止募集及銷售之作業程序適用第八章基金募集不成立或停止募集及銷售作業中銷售機構之作業程序。
八、清算及合併之作業程序適用第九章清算及合併作業中銷售機構之作業程序。
九、帳務管理之作業程序適用第十一章帳務管理作業中銷售機構之作業程序。
十、異常處理之作業程序適用第十二章異常處理作業中銷售機構之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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