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96年1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修正發布第30條 、第 34條、第42條、第111條、第112條、第120條、第121條、第148條 、第 149條條文 |
所有條文
-
銷售機構客戶以單筆匯款申購者,銷售機構應通知客戶於下午一時三十分前將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匯入本公司開設於款項收付銀行之款項專戶。但客戶以外幣申購者,僅限當日匯達本公司開設於主要款項收付銀行之款項專戶。
-
銷售機構客戶以單筆扣款申購者,銷售機構應通知客戶於中午十二時前,將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存入於扣款行開設之款項帳戶。但客戶以外幣申購者,開設款項帳戶之扣款行僅限主要款項收付銀行。
-
銷售機構須確認客戶之申購款項為本人匯出或由其本人帳戶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