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96年1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修正發布第30條 、第 34條、第42條、第111條、第112條、第120條、第121條、第148條 、第 149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銷售機構首次申請使用本公司交易平臺時,俟該境外基金之總代理人與本公司完成簽約及連線申請作業後,應備有臺網電子憑證,並檢附下列書件向本公司申請。
    1. 一、「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契約書(銷售機構專用)」。
    2. 二、印鑑卡一式三份。
    3. 三、「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交易平臺作業申請書」。
    4. 四、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申報公告平臺已提供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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