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96年1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修正發布第30條 、第 34條、第42條、第111條、第112條、第120條、第121條、第148條 、第 149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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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款行經核對扣款授權書之客戶簽蓋印鑑或扣款帳號與其開戶資料不相符者,視為未完成核印,扣款行應將扣款授權書第一、二、三聯,交付本公司退還銷售機構總公司,由銷售機構將未完成核印事宜通知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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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要求重新辦理扣款時,由銷售機構依第三十五條核印作業規定辦理扣款授權書之核印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