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96年1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修正發布第30條 、第 34條、第42條、第111條、第112條、第120條、第121條、第148條 、第 149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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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代理人首次申請使用本公司「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交易平臺」(以下簡稱交易平臺)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時,須備有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電子憑證(以下簡稱臺網電子憑證),並檢附下列書件向本公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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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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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契約書(總代理人專用)」:總代理人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境外基金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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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契約書(總代理人未辦理綜合帳戶業務專用)」:總代理人因簽約之銷售機構使用交易平臺,而其本身並未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境外基金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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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印鑑卡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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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交易平臺作業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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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申報公告平臺已提供者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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