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96年1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修正發布第30條 、第 34條、第42條、第111條、第112條、第120條、第121條、第148條 、第 149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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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申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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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銷售機構於下午三時三十分前,欲更正當日經本公司完成申購資料及匯入款項資料比對作業之申購資料者,填寫「交易資料更正申請書」蓋妥原留印鑑後,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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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銷售機構於下午三時三十分後,欲更正當日之買回、轉換資料及不涉及款項異動之申購資料者,銷售機構需取得總代理人之同意,由銷售機構及總代理人分別填具下列書件於下午五時前先行以傳真方式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於次一營業日補送書件正本至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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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銷售機構填具「交易資料更正申請書」,並蓋妥原留印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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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總代理人填具同意銷售機構更改交易資料之「交易資料更正同意書」,並蓋妥原留印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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