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96年1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修正發布第30條 、第 34條、第42條、第111條、第112條、第120條、第121條、第148條 、第 149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銷售機構之分公司,申請使用本公司交易平臺時,應備有臺網電子憑證、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並填具「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交易平臺作業申請書」,由總公司向本公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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