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96年1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修正發布第30條 、第 34條、第42條、第111條、第112條、第120條、第121條、第148條 、第 149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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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機構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開戶時,應辦理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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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銷售機構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開戶時,於境外基金開戶申請書之買回款項帳戶資料欄位填寫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專戶,資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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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款人銀行:華南銀行復興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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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 NAN COMMERCIAL BANK LTD. FUHSING BRANCH, TAIPEI,TAIWAN SWIFT CODE:HNBKTWTP127(二)受款人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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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境外基金機構別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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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K 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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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WAN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ORATION2.依銷售機構別收款:TDCC/銷售機構英文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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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款人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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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境外基金機構別收款:93700+境外基金機構代碼+0000002.依銷售機構別收款:93700+境外基金機構代碼+銷售機構代碼前開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專戶相關資料如有異動時,應於一個月前通知銷售機構及總代理人,銷售機構及總代理人應即通知境外基金機構配合辦理,並於完成後通知本公司。有關買回款項帳戶資料,得操作「款項匯入帳號查詢」交易或向本公司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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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銷售機構於完成境外基金機構開戶作業後,由總代理人將開戶申請書影本函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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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本公司核對開戶申請書影本上之買回款項帳戶資料無誤,並確認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已完成相關基本資料維護作業後,通知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可使用本公司交易平臺辦理境外基金申購、買回及轉換等作業;資料不符時,由本公司通知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辦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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