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96年1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修正發布第30條 、第 34條、第42條、第111條、第112條、第120條、第121條、第148條 、第 149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總代理人於本公司已完成單位數或款項之預分配或分配作業後,欲更正交易確認資料者,需先取得銷售機構同意後,由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分別填具下列書件,於下午五時前先行以傳真方式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於次一營業日補送書件正本至本公司:
    1. 一、總代理人填具「交易確認資料更正申請書」,並蓋妥原留印鑑。
    2. 二、銷售機構填具同意總代理人更改交易確認資料之「交易確認資料更正同意書」,並蓋妥原留印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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