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1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 96年1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修正發布第30條 、第 34條、第42條、第111條、第112條、第120條、第121條、第148條 、第 149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銷售機構於受理客戶境外基金單筆扣款申購申請時,應先確認客戶已完成扣款授權書核印作業;另檢視客戶申購資料無誤後,於下午二時前操作「境外基金單筆申購」交易(繳款類別:扣款),將客戶帳號、基金名稱、單筆申購扣款金額及孳息分派方式等申購資料通知本公司。
  2. 銷售機構應通知客戶於下午二時前,將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存入於扣款行開設之款項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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