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96年1月11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96年1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修正發布第30條 、第 34條、第42條、第111條、第112條、第120條、第121條、第148條 、第 149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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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機構於受理客戶境外基金交易申請時,檢視其申請資料無誤後,於當日下午一時三十分前,操作「境外基金單筆申購」、「境外基金買回」及「境外基金轉換」交易或以傳檔方式,將相關交易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得列印「申購款項匯款通知單」及「境外基金交易申請資料」通知客戶。但前述申請資料屬單筆扣款申購者,銷售機構應於當日中午十二時前,操作「境外基金單筆申購」交易,將相關交易資料通知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