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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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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7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5年7月24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500214132號函修正增訂第135條之4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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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配合事項依據本公司境外基金業務操作辦法第三十條訂定之。
第二章 連線申請相關作業
第一節 總代理人
第2條
總代理人首次申請使用本公司境外基金交易平台(以下稱交易平台)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時,須備有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電子憑證(以下稱臺網電子憑證),並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公司申請:
一、契約書
(一)「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契約書(總代理人專用)」:總代理人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境外基金者使用。
(二)「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契約書(總代理人未辦理綜合帳戶業務專用)」:總代理人因簽約之銷售機構使用交易平台,而其本身並未以自己名義為客戶申購境外基金者使用。
二、印鑑卡一式二份。
三、基金交易平台作業申請書。
四、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使用本公司其他基金作業平台已提供,且未變更者免附)。
第3條
總代理人之分公司,申請使用本公司交易平台時,應備有臺網電子憑證,並填具「基金交易平台作業申請書」,由總公司向本公司申請。
第4條
本公司接獲總代理人申請,審核相關書件無誤,即將其機構代碼、授權使用者名稱、授權使用者代號、初始密碼及臺網電子憑證識別代碼等資料輸入交易平台後,通知總代理人。
第5條
總代理人接獲本公司通知後,操作「使用者密碼變更」交易,變更其初始密碼後,操作「系統使用者維護」交易,新增系統使用人員及設定其使用者之權限,以執行相關作業;另分公司申請連線作業者,由總公司通知分公司辦理密碼變更及系統使用者維護作業。
第二節 銷售機構
第6條
銷售機構首次申請使用本公司交易平台時,俟該境外基金之總代理人與本公司完成簽約及連線申請作業後,應備有臺網電子憑證,並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公司申請:
一、「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契約書(銷售機構專用)」。
二、印鑑卡一式二份。
三、基金交易平台作業申請書。
四、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使用本公司其他基金作業平台已提供,且未變更者免附)。
第7條
銷售機構之分公司,申請使用本公司交易平台時,應備有臺網電子憑證,並填具「基金交易平台作業申請書」,由總公司向本公司申請。
第8條
本公司接獲銷售機構申請,審核相關書件無誤,即將其機構代碼、授權使用者名稱、授權使用者代號、初始密碼及臺網電子憑證識別代碼等資料輸入交易平台後,通知銷售機構。
第9條
銷售機構接獲本公司通知後,操作「使用者密碼變更」交易,變更其初始密碼後,操作「系統使用者維護」交易,新增系統使用人員及設定其使用者之權限,以執行相關作業;另分公司申請連線作業者,由總公司通知分公司辦理密碼變更及系統使用者維護作業。
第三節 銷售機構向境外基金機構開戶
第10條
銷售機構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開戶時,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銷售機構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開戶時,於境外基金開戶申請書之買回款項帳戶資料欄位填具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專戶,資料如下:
(一)受款人銀行:華南銀行復興分行
BANK NAME:
HUA NAN COMMERCIAL BANK LTD. FUHSING BRANCH, TAIPEI, TAIWAN
SWIFT CODE:HNBKTWTP127
(二)受款人名稱:
1.依境外基金機構別收款:
TAIWAN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ORATION
2.依銷售機構別收款:
TDCC/銷售機構英文名稱
(三)受款人帳號:
1.依境外基金機構別收款:
93700+境外基金機構代碼+000000
2.依銷售機構別收款:
93700+境外基金機構代碼+銷售機構代碼
前開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專戶相關資料如有異動時,應於一個月前通知銷售機構及總代理人,銷售機構及總代理人應即通知境外基金機構配合辦理,並於完成後通知本公司。
有關買回款項帳戶資料,得操作「款項匯入帳號查詢」交易或向本公司查詢。
二、銷售機構於完成境外基金機構開戶作業後,由總代理人操作「開戶帳號異動申請」交易,將開戶帳戶及買回款項帳戶等資料通知本公司,異動時亦同。
三、經本公司核對銷售機構之買回款項帳戶資料無誤,並確認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已完成相關基本資料維護作業後,通知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可使用本公司交易平台辦理境外基金申購、買回及轉換等作業;資料不符時,由本公司通知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辦理更正。
第三章 基本資料維護作業
第一節 總代理人
第一款 總代理人機構資料維護
第11條
總代理人與本公司完成簽約後,操作「機構基本資料維護」交易,將其總分公司之名稱、公司負責人、金融機構款項帳號、地址、聯絡人員及電話等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變更時亦同。
第12條
總代理人與銷售機構簽訂銷售契約後,操作「銷售機構維護」交易,將簽約使用交易平台之銷售機構及其銷售之基金資料通知本公司;變更時亦同。
第13條
總代理人得操作「機構資料查詢」交易,查詢總代理人基本資料及其銷售機構等相關資料。
第二款 境外基金機構資料維護
第14條
總代理人操作「境外基金機構基本資料維護」交易,將境外基金機構名稱、指定之款項專戶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戶名,及申購款項匯款方式(依境外基金機構別或依銷售機構別)等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變更時亦同。
第15條
總代理人得操作「境外基金機構資料查詢」交易,查詢境外基金機構基本資料。
第三款 基金資料維護
第16條
總代理人於其所代理之境外基金,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得於國內募集及銷售時,操作「境外基金基本資料維護」交易,將基金名稱、基金型態、基金經理人、投資標的、投資地區、最低買回單位數、最低剩餘單位數、最低申購金額、轉換交割期間及孳息分派方式等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變更時亦同。
第17條
總代理人代理之境外基金,遇有移轉、終止募集及銷售、撤銷或廢止其核准或申報生效等情形,總代理人應通知本公司。
境外基金遇有暫停交易之情形者,總代理人應操作「境外基金狀態設定」交易通知本公司。
第18條
總代理人代理之境外基金得互為轉換標的者,操作「境外基金轉換系列維護」交易,將互為轉換標的資料通知本公司;變更時亦同。
第19條
總代理人得操作「境外基金資料查詢」、「境外基金轉換系列查詢」及「境外基金淨值查詢」交易,查詢其所代理之境外基金相關資料。
第四款 申購手續費分配比率維護
第20條
總代理人操作「申購手續費分配比率維護」交易,將與各銷售機構間申購手續費率之分配方式、分配比率及優惠期間等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變更時亦同。
第21條
總代理人得操作「申購手續費分配比率查詢」交易,查詢申購手續費分配相關資料。
第二節 銷售機構
第一款 銷售機構資料維護
第22條
銷售機構與本公司完成簽約後,操作「機構基本資料維護」交易,將其總分公司之名稱、公司負責人、金融機構款項帳號、地址、聯絡人員及電話等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變更時亦同。
第23條
銷售機構得操作「機構資料查詢」交易,查詢銷售機構基本資料。
第二款 申購手續費率維護
第24條
銷售機構操作「申購手續費率維護」交易,將客戶申購其銷售之基金,所須負擔之手續費率通知本公司。
第25條
銷售機構得操作「申購手續費率查詢」交易,查詢客戶申購手續費率相關資料。
第三款 客戶資料維護
第26條
銷售機構於受理同意以銷售機構名義申購境外基金之客戶開戶時,除比對客戶金融機構存摺影本確認客戶留存金融機構帳戶為本人開立之帳戶外,並操作「客戶基本資料維護」交易,將客戶名稱、帳號、身分證字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統一證號、身分別、金融機構款項帳號等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變更時亦同。
第27條
銷售機構得操作「客戶基本資料查詢」交易,查詢客戶相關資料。
第四款 查詢
第28條
銷售機構得操作「境外基金機構資料查詢」、「境外基金資料查詢」、「境外基金轉換系列查詢」、「境外基金淨值查詢」、「申購手續費分配比率查詢」交易,查詢相關資料。
第四章 申購作業
第一節 交易資料輸入及款項處理
第一款 單筆匯款申購
第29條
銷售機構受理客戶境外基金申購申請時,審核其申請資料無誤後,於當日下午三時前,操作「境外基金單筆申購」交易(繳款類別:匯款)或以傳檔方式,將客戶帳號、基金名稱、申購金額、孳息分派方式等申購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得列印「申購款項匯款通知單」及「境外基金交易申請資料」通知客戶。
第30條
銷售機構應通知客戶於下午三時前將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匯入本公司開設於款項收付機構之款項專戶並須確認客戶之申購款項為本人匯出或由其本人帳戶匯出。前項款項專戶之相關資料,由本公司另行公告;異動時,亦同。
第31條
本公司將銷售機構通知之申購資料與款項收付機構通知之款項匯入資料於下午三時前辦理比對,其匯入款項足以支付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者,即為比對完成,若客戶之申購款項於下午三時後匯至款項收付專戶者,本公司將於次一營業日與申購資料進行比對。
第32條
銷售機構得操作「境外基金申購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申購明細表」,確認客戶申購相關資料及申購款項匯入情形,若有異常,則銷售機構應通知客戶處理。
第33條
銷售機構若於核對申購資料不符或客戶之申購款項非為本人匯出或非由其本人帳戶匯出時,應於下午三時前操作「境外基金單筆申購資料維護」交易,經主管覆核後取消該筆申購交易,並經確認後依第二十九條程序重新輸入正確申購相關資料。
第34條
本公司對無法於下午三時前完成比對之申購資料或款項處理方式如下:
一、無申購款項之申購資料
對於無申購款項匯入之客戶申購資料每日與匯入款項進行比對,自申購申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仍無法完成比對者,取消該申購資料。
二、無申購資料之匯入款項
對於無相關申購資料之匯入款項每日與申購資料進行比對,自款項匯入日起五個營業日內仍無法完成比對或接獲匯款人請求退款者,於次一營業日通知款項收付機構將扣除匯費之溢收款項匯入客戶往來金融機構之款項帳戶。
三、申購款項不足之申購資料
對於申購款項金額不足之客戶申購資料每日與匯入款項進行比對,自申購申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仍無法完成比對者,取消該申購資料。
四、申購款項不足之匯入款項
對於金額不足之匯入款項每日與申購資料進行比對,自款項匯入日起五個營業日內仍無法完成比對或接獲匯款人請求退款者,於次一營業日通知款項收付機構將扣除匯費之溢收款項匯入客戶往來金融機構之款項帳戶。
第二款 扣款轉帳授權書核印
第35條
銷售機構於受理客戶申請辦理扣款作業時,應審核基金扣款轉帳授權書(以下簡稱扣款授權書)下列事項:
一、客戶授權扣款轉帳之金融機構應為本公司之款項收付銀行或參加全國性繳費(稅)業務之金融機構(以下合稱扣款行)。
二、客戶應簽蓋於扣款行開戶之原留印鑑。
第36條
銷售機構審核扣款資料無誤後,應於扣款授權書簽章並於下午六時前操作「扣款授權書核印建檔」交易,將客戶帳號、申請核印日期及客戶扣款帳號等扣款資料通知本公司。
第37條
銷售機構於完成客戶申請核印建檔作業後,操作「扣款授權書核印建檔資料查詢」交易,列印「扣款授權書核印申請資料明細表」,確認內容無誤後,併同扣款授權書送交其總公司彙整後送交本公司。
銷售機構與扣款行約定客戶自行至扣款行辦理核印作業者,銷售機構於扣款行完成核印後,以電子檔通知本公司,並列印「扣款授權書核印申請資料明細表」核對通知內容。
第38條
本公司收受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後,依下列方式辦理客戶扣款授權書之核印作業:
一、扣款行屬本公司之款項收付機構者,本公司將核印收件彙總表併同扣款授權書送交扣款行辦理核印,扣款行就完成核印者,以電子檔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依扣款行核印結果通知銷售機構。
二、扣款行屬前款以外之參加全國性繳費(稅)業務金融機構者,本公司將核印收件彙總表併同扣款授權書送交扣款行辦理核印,扣款行就完成核印者,以電子檔經由全國性繳費(稅)業務帳務代理金融機構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依扣款行核印結果通知銷售機構。
第39條
銷售機構得操作「扣款授權書核印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扣款授權書核印結果明細表」,核對核印結果。
第40條
扣款行核對扣款授權書之客戶簽蓋印鑑或扣款帳號與其開戶資料不相符者,視為未完成核印,本公司於接獲扣款行或全國性繳費(稅)業務帳務代理金融機構以電子檔通知後,將未完成核印結果通知銷售機構,並由銷售機構通知客戶。
客戶要求重新辦理核印時,由銷售機構依第三十五條至三十七條規定辦理扣款授權書之核印作業。
第41條
銷售機構客戶變更扣款帳戶,應向原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由銷售機構依第三十五條核印作業規定重新辦理扣款授權書之核印作業;新扣款帳戶之扣款授權書未完成核印前,本公司仍以原扣款帳戶辦理扣款作業。
第三款 線上扣款轉帳授權
第41-1條
銷售機構透過本公司辦理客戶線上申請扣款轉帳授權作業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填具申請書通知本公司,並辦理電腦連線及系統測試事宜。
二、客戶授權扣款轉帳之金融機構應為本公司公告參與線上扣款轉帳授權作業之金融機構。
三、銷售機構審核其客戶扣款轉帳授權資料無誤後,應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並請客戶依本公司指定網頁及金融機構之程序,辦理線上申請扣款轉帳授權作業。
金融機構將線上扣款轉帳授權結果通知本公司後,本公司將授權結果通知銷售機構,並由銷售機構通知客戶。
第一項金融機構之相關資料,由本公司另行公告;變更時亦同。
第41-2條
銷售機構自行與金融機構約定辦理客戶線上申請扣款轉帳授權作業者,應以函文檢具客戶與銷售機構及與金融機構間之扣款轉帳授權約定事項等相關文件,向本公司申請同意後始得辦理;約定事項變更時亦同。
銷售機構於前項金融機構完成客戶線上扣款轉帳授權作業後,以電子檔通知本公司,並列印「扣款授權書核印申請資料明細表」核對通知內容。
第41-3條
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於銷售機構受理客戶以線上申請扣款轉帳授權準用之。
第41-4條
銷售機構客戶變更扣款帳戶,應向原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由銷售機構依第四十一條之一或第四十一條之二規定重新辦理扣款授權作業;新扣款帳戶之扣款授權未完成前,本公司仍以原扣款帳戶辦理扣款作業。
第四款 單筆扣款申購
第42條
銷售機構受理客戶境外基金單筆扣款申購申請時,應先確認客戶已完成扣款授權作業;另審核客戶申購資料無誤後,於下午二時前操作「境外基金單筆申購」交易(繳款類別:扣款),將客戶帳號、基金名稱、單筆申購扣款金額及孳息分派方式等申購資料通知本公司。
銷售機構應通知客戶於下午二時前,將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存入於扣款行開設之款項帳戶。
第43條
銷售機構得操作「境外基金申購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申購明細表」,核對客戶申購相關資料及申購款項扣款情形,若有異常,則由銷售機構通知客戶處理。
第44條
銷售機構於核對申購資料不符時,應於下午二時前,操作「境外基金單筆申購資料維護」交易,經主管覆核後取消該筆申購交易,並經確認後依第四十二條單筆扣款申購程序重新輸入正確申購相關資料。
第45條
本公司於當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就銷售機構客戶已完成扣款授權之申購資料,編製扣款明細資料,通知扣款行辦理扣款作業。
第46條
扣款行接獲本公司通知後辦理客戶申購款項之扣款作業,並於當日下午三時前,將扣款結果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對於無法完成扣款者,取消該申購資料。
第47條
(刪除)
第48條
(刪除)
第49條
(刪除)
第50條
(刪除)
第51條
(刪除)
第52條
(刪除)
第53條
(刪除)
第54條
(刪除)
第54-1條
(刪除)
第五款 定期定額扣款申購
第54-2條
銷售機構受理客戶境外基金定期定額申購申請時,應先確認該檔基金屬前收手續費類型並得為定期定額申購交易;另審核其申購資料無誤後,於定期定額扣款日之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依本公司傳檔媒體格式,將申購扣款明細資料以傳檔方式通知本公司。
扣款日前一營業日遇台北市停止上班時,銷售機構得延至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前將客戶申購扣款明細資料通知本公司。
第54-3條
銷售機構於完成客戶申購扣款明細資料傳檔作業後,操作「境外基金申購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申購明細表」,核對客戶申購扣款明細資料。
第54-4條
銷售機構於核對客戶申購扣款明細資料不符時,應於扣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前,經主管覆核後以傳檔方式取消該筆交易,並經確認後依第五十四條之二規定重新上傳正確申購扣款明細資料。
第54-5條
本公司於指定扣款日前一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就銷售機構通知之申購扣款明細資料,編製扣款明細資料,通知扣款行辦理批次扣款作業。
第54-6條
扣款行依本公司通知之資料辦理扣款後,於指定扣款日上午十時前,將扣款結果通知本公司。
第54-7條
銷售機構得操作「境外基金扣款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申購扣款資料明細表」,確認客戶定期定額申購扣款明細資料。
第六款 彙總資料查詢暨結匯
第55條
銷售機構得操作「境外基金申購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申購彙總表」,確認其客戶當日申購之彙總資料。
第56條
總代理人得操作「境外基金銷售機構申購彙總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銷售機構申購明細表」確認各銷售機構境外基金之申購資料;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銷售機構申購彙總表」,確認其所代理境外基金申購之彙總資料。
第57條
總代理人得操作「境外基金銷售機構定期定額申購彙總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定期定額申購銷售機構彙總表」,確認其所代理境外基金定期定額扣款申購之彙總資料。
第58條
本公司於申購日或指定扣款日下午三時後將完成比對之申購款項中屬新台幣部分,與主要款項收付銀行就不同幣別分別議定單一匯率,並辦理結匯作業。
第59條
銷售機構操作「境外基金申購資料查詢」或「境外基金定期定額申購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單筆申購明細表」或「境外基金定期定額申購明細表」,確認結匯匯率及原新台幣申購金額結匯後之外幣申購金額。
第二節 申購下單及付款
第60條
經完成比對及結匯之申購資料中,屬前收手續費類型基金者,本公司將同一銷售機構申購同一檔基金之申購資料,依照不同之孳息分派方式分別彙整,提供總代理人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申購下單作業;若屬後收手續費類型基金者,本公司則不進行相關彙整工作,而係提供個別客戶帳號及申購資料,供總代理人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申購下單作業。
第61條
總代理人於當日下午四時後,操作「境外基金下單資料查詢」交易或以收檔方式查詢或列印依銷售機構別彙整之「境外基金下單彙總表」,確認申購資料無誤後,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申購下單作業。
第62條
總代理人於完成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申購下單作業後,於下午七時前操作「境外基金下單回覆」交易,通知本公司。
第63條
本公司於接獲總代理人「境外基金下單回覆」交易通知次一營業日,將應付境外基金機構之申購款項依境外基金機構別或依銷售機構別匯入各境外基金機構指定款項帳戶,其匯款資料如下:
一、依境外基金機構別:
(一)匯款人:TAIWAN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ORATION
(二)備註欄位:申購總下單編號(TDCC-+境外基金機構代碼+申購日期)
二、依銷售機構別:
(一)匯款人:TAIWAN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ORATION
(二)備註欄位:申購總下單編號(銷售機構代碼+境外基金機構代碼+申購日期)及銷售機構英文名稱
第三節 申購交易確認及單位數分配
第64條
總代理人接獲境外基金機構交易確認資料,於下午三時前,操作「境外基金申購交易確認」交易或以傳檔方式,將申購單位數及基金淨值等交易確認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得操作「境外基金申購交易確認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單筆申購交易確認資料查詢表」,核對相關資料。
第65條
本公司就中午十二時前及中午十二時後接獲總代理人通知之交易確認資料,分別於下午二時前及下午五時前,分二批次辦理申購單位數分配作業,申購單位數按申購金額比率計算至境外基金機構提供之單位數小數位數,如有剩餘之畸零單位數,則依被捨去單位數大小順序分配,相同者採隨機方式處理。
第66條
總代理人於中午十二時前通知之交易確認資料,銷售機構得於下午二時後,操作「境外基金申購單位數分配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申購單位數分配明細表」以確認申購交易之申購單位數分配資料;總代理人於中午十二時後通知之交易確認資料,銷售機構得於下午五時後,操作上述相同交易以確認申購交易之申購單位數分配資料。
第五章 買回作業
第一節 買回交易資料輸入
第67條
銷售機構受理客戶境外境金買回申請時,審核其申請資料無誤後,於當日下午三時前,操作「境外基金買回」交易或以傳檔方式,將客戶帳號、申請買回基金名稱及買回單位數等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得列印「境外基金交易申請資料」通知客戶買回申請已完成。如客戶申請買回為後收手續費類型之基金時,依先進先出之方式辦理買回。
前項申請買回之客戶以扣款方式給付買回費用時,銷售機構應取得客戶書面同意及確認客戶已完成扣款授權作業;銷售機構於審核客戶申請資料無誤後,於當日下午二時前,依前項規定操作交易將包含買回費用扣款之買回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並通知客戶於下午二時前,將買回費用存入於扣款行開設之款項帳戶。
第67-1條
本公司辦理銷售機構客戶買回作業時,遇有客戶以扣款方式給付買回費用者,於當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就客戶已完成扣款授權之資料,編製扣款明細資料,通知扣款行辦理扣款作業。
扣款行依據本公司通知辦理客戶買回費用之扣款作業後,應於當日下午三時前,將扣款結果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對於無法完成扣款者,即取消該筆買回交易。
第68條
銷售機構於完成客戶買回申請作業後,操作「境外基金買回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買回明細表」,確認客戶買回相關資料。
第69條
銷售機構若於核對買回資料不符時,應於當日下午三時前操作「境外基金買回資料維護」交易,經主管覆核後取消該筆買回交易,並經確認後依第六十七條程序重新輸入正確買回相關資料。
銷售機構核對之買回資料係包含買回費用扣款者,前項作業應於下午二時前完成。
第70條
銷售機構於完成客戶買回申請作業後,得操作「境外基金買回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買回彙總表」,確認其當日客戶買回彙總資料。
第71條
總代理人得操作「境外基金銷售機構買回彙總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銷售機構買回明細表」,確認各銷售機構境外基金之買回資料;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銷售機構買回彙總表」,確認其所代理境外基金買回之彙總資料。
第二節 買回下單
第72條
買回交易資料中,屬前收手續費類型基金者,本公司將同一銷售機構申購同一檔基金之買回資料,依照不同之孳息分派方式分別彙整,提供總代理人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買回下單作業;若屬後收手續費類型基金者,本公司則不進行相關彙整工作,而係提供個別客戶帳號及申購資料,供總代理人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買回下單作業。
第73條
總代理人於當日下午四時後,操作「境外基金下單資料查詢」交易或以收檔方式,查詢或列印依銷售機構別彙整之「境外基金下單彙總表」,確認買回資料無誤後,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買回下單作業。
第三節 買回交易確認及預分配
第74條
總代理人接獲境外基金機構買回交易確認資料,於下午三時前,操作「境外基金買回交易確認」交易或以傳檔方式將買回淨值、買回單位數、買回相關費用及買回給付淨額等交易確認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得操作「境外基金買回交易確認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買回交易確認資料查詢表」,核對相關資料。
第75條
本公司就中午十二時前及中午十二時後接獲總代理人通知之交易確認資料,分別於下午二時前及下午五時前,分二批次就尚未扣除匯費及其他必要費用之買回金額辦理預分配作業。
第76條
總代理人於中午十二時前通知之交易確認資料,銷售機構於每日下午二時後,得操作「境外基金買回款項預分配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買回款項預分配明細表(外幣)」,確認買回款項之預分配資料;總代理人於中午十二時後通知之交易確認資料,銷售機構於下午五時後,得操作上述相同之交易,確認買回款項之預分配資料。
第四節 買回款項匯入、結匯及分配
第77條
境外基金機構依銷售機構開戶時所留存之買回款項帳戶資料,將買回款項依境外基金機構別或銷售機構別匯至該款項帳戶,匯達之買回款項需與買回給付淨額相符,若有匯達款項不足者,應於本公司通知總代理人轉知後即行補足。
第78條
本公司於買回款項匯入後,若該款項於當日下午二時前匯入,且經比對其匯達之買回款項與本公司應收買回給付淨額相符者,則與主要款項收付銀行議定單一匯率並辦理結匯作業;若該款項為當日下午二時後匯入,則於次一營業日辦理比對無誤後,議定單一匯率並辦理結匯作業。
第79條
本公司俟結匯作業完成後,編製「境外基金買回款項分配明細表(新臺幣/外幣)」,銷售機構得操作「境外基金買回款項分配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買回款項分配明細表」,確認結匯後買回款項之分配資料。買回款項分配之計算,新臺幣及日圓計算至元為止,其他幣別則計算至分為止。
第五節 付款
第80條
本公司於買回款項結匯後通知款項收付機構,將已扣除匯費之買回款項匯入客戶於開戶時所留存之買回款項帳戶。不足支付匯費之款項暫不匯出,併下次款項足以支付匯費時再行匯款。
第六章 轉換作業
第一節 轉換交易資料輸入
第81條
銷售機構受理客戶境外基金轉換申請時,審核申請資料無誤後,於當日下午三時前,操作「境外基金轉換」交易或以傳檔方式,將客戶帳號、申請轉換基金名稱、轉換後基金名稱及轉換單位數等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得列印「境外基金交易申請資料」通知客戶轉換申請已完成。
第82條
銷售機構於完成投資人申請作業後,得操作「境外基金轉換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轉換明細表」,確認客戶轉換相關資料。
第83條
銷售機構若於核對轉換資料不符時,應於下午三時前操作「境外基金轉換資料維護」交易,經主管覆核後取消該筆轉換交易,並確認後依第八十一條程序重新輸入正確轉換相關資料。
第84條
銷售機構得操作「境外基金轉換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轉換彙總表」,確認當日其客戶轉換之彙總資料。
第85條
總代理人得操作「境外基金銷售機構轉換彙總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銷售機構轉換明細表」確認各銷售機構境外基金之轉換資料;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銷售機構轉換彙總表」,確認其所代理境外基金之轉換資料。
第85-1條
第六十七條第二項、第六十七條之ㄧ及第六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客戶申請轉換並以扣款方式給付轉換費用時準用之。
第二節 轉換下單
第86條
轉換交易資料中,屬前收手續費類型基金者,本公司將同一銷售機構申購同一檔基金之轉換資料,依照不同之孳息分派方式分別彙整,提供總代理人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轉換下單作業;若屬後收手續費類型基金者,本公司則不進行相關彙整工作,而係提供個別客戶帳號及申購資料,供總代理人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轉換下單作業。
第87條
總代理人於當日下午四時後,操作「境外基金下單資料查詢」交易或以收檔方式,查詢或列印依銷售機構別彙整之「境外基金下單彙總表」,確認轉換資料無誤後,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轉換下單作業。
第三節 轉換交易確認及分配
第88條
總代理人接獲境外基金機構轉換交易確認資料,於下午三時前,操作「境外基金轉換交易確認」交易或以傳檔方式,將轉換基金、分配單位數及基金淨值等交易確認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得操作「境外基金轉換交易確認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轉換交易確認資料查詢表」,核對相關資料。
第89條
本公司就中午十二時前及中午十二時後接獲總代理人通知之交易確認資料,分別於下午二時前及下午五時前,分二批次辦理轉換基金單位數分配作業,並依客戶申請之轉換單位數比率計算至境外基金機構提供單位數小數位數,如有剩餘之畸零單位數,則依被捨去單位數大小順序分配,相同者採隨機方式處理。
第90條
總代理人於中午十二時前通知之交易確認資料,銷售機構於每日下午二時後,得操作「境外基金轉換單位數分配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轉換單位數分配明細表」,確認轉換單位數之分配資料;總代理人於中午十二時後通知之交易確認資料,銷售機構於下午五時後,得操作上述相同之交易,確認轉換單位數之分配資料。
第六章之一 不同境外基金機構之買回轉申購作業
第一節 交易資料輸入
第90-1條
銷售機構受理客戶申請買回轉申購不同境外基金機構之基金(以下稱買回轉申購)時,審核其申請資料無誤後,於當日下午三時前,操作「買回轉申購申請」交易或以傳檔方式,將客戶帳號、申請買回基金名稱、買回單位數、轉申購境外基金機構、轉申購基金名稱、轉申購手續費及孳息分派方式等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得列印「境外基金交易申請資料」通知客戶買回轉申購申請已完成。如客戶申請買回為後收手續費類型之基金時,依先進先出之方式辦理買回。
第90-2條
銷售機構於完成客戶買回轉申購申請作業後,操作「買回轉申購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買回轉申購交易資料查詢表」,確認客戶買回轉申購相關資料。
第90-3條
銷售機構若於核對客戶買回轉申購申請資料不符時,應於當日下午三時前操作「買回轉申購資料維護」交易,經主管覆核後取消該筆買回轉申購交易,並經確認後依第九十條之ㄧ程序重新輸入正確相關資料;若於申請次一營業日後欲取消轉申購資料,得於本公司尚未完成買回款項比對前,經主管覆核後取消該筆轉申購交易。
第90-4條
銷售機構於完成客戶買回轉申購維護作業後,得操作「境外基金買回轉申購異動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買回轉申購異動明細表」,確認其當日客戶買回轉申購資料異動情形。
第二節 買回下單、交易確認及款項處理
第90-5條
買回轉申購之買回下單、交易確認、預分配、款項匯入、結匯及分配作業依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九條之相關作業程序辦理。
第90-6條
本公司俟買回款項匯入並完成比對後,於次一營業日將客戶買回款項扣除申購手續費後全部轉為轉申購款項。
第三節 轉申購下單、交易確認及單位數分配
第90-7條
買回轉申購之轉申購下單、轉申購交易確認及單位數分配作業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六條之相關作業程序辦理。
第七章 孳息分派作業
第一節 孳息分派資料通知
第91條
總代理人應於境外基金孳息分派基準日五個營業日前,操作「境外基金孳息分派基準日及分派比率資料通知」交易,將境外基金孳息分派最近一期之基準日、預估孳息款項分派日期及得參與孳息分派之國內最後交易日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第92條
總代理人於接獲境外基金機構通知孳息分派比率資料時,操作「境外基金孳息分派基準日及分派比率資料通知」交易,將境外基金孳息分派比率資料通知本公司。
第93條
銷售機構得操作「境外基金孳息分派基準日及分派比率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孳息分派基準日及分派比率資料查詢表」,確認孳息分派相關資料。
第二節 配息
第一款 配息分配資料通知及預分配
第94條
總代理人接獲境外基金機構配息分配資料,於下午三時前,操作「境外基金配息分配資料通知」交易或以傳檔方式將有權參與配息分配單位數、孳息分派比率及孳息分派金額等確認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得操作「境外基金配息分配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配息分配資料查詢表」,核對相關資料。
第95條
本公司就中午十二時前及中午十二時後接獲總代理人通知之配息分配明細資料,分別於下午二時前及下午五時前,分二批次就尚未扣除匯費及其他必要費用之配息款項辦理預分配作業。
第96條
總代理人於中午十二時前通知之交易確認資料,銷售機構於每日下午二時後,得操作「境外基金配息款項預分配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配息款項預分配明細表(外幣)」,確認配息款項之預分配資料;總代理人於中午十二時後通知之交易確認資料,銷售機構於下午五時後,得操作上述相同之交易,確認配息款項之預分配資料。
第二款 配息款項匯入、結匯及分配
第97條
境外基金機構依銷售機構開戶時所留存之買回款項帳戶資料,將配息款項依境外基金機構別或銷售機構別匯至該款項帳戶,匯達之配息款項需與孳息分派金額相符,若有匯達款項不足者,應於本公司通知總代理人轉知後即行補足。
第98條
本公司於配息款項匯入後,若該款項於當日下午二時前匯入,且經比對其匯達之配息款項與本公司應收孳息分派金額相符者,則與主要款項收付銀行議定單一匯率並辦理結匯作業;若該款項為當日下午二時後匯入,則於次一營業日辦理比對無誤後,議定單一匯率並辦理結匯作業。
第99條
本公司俟結匯作業完成後,編製「境外基金配息款項分配明細表(新臺幣/外幣)」,銷售機構得操作「境外基金配息款項分配明細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配息款項分配明細表(新臺幣/外幣)」,確認結匯後配息款項之分配資料。配息款項分配之計算,新臺幣及日圓計算至元為止,其他幣別則計算至分為止。
第三款 配息款項付款
第100條
本公司於配息款項結匯後通知款項收付機構,將已扣除匯費之配息款項匯入客戶於開戶時所留存之買回款項帳戶,不足支付匯費之款項暫不匯出,併下次款項足以支付匯費時再行匯款。
第三節 再投資
第101條
總代理人接獲境外基金機構孳息再投資之資料,於下午三時前,操作「境外基金孳息再投資資料通知」交易或以傳檔方式,將有權參與孳息再投資分配之單位數、孳息分派比率、孳息分派金額、再投資淨值日、再投資淨值及孳息再投資分配單位數等確認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得操作「境外基金孳息再投資資料通知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孳息再投資資料通知查詢表」,核對相關資料。
第102條
本公司就中午十二時前及中午十二時後接獲總代理人通知之孳息再投資之資料,分別於下午二時前及下午五時前,分二批次辦理孳息再投資基金單位數分配作業,並依有權參與孳息再投資單位數比率計算至境外基金機構通知單位數小數位數,如有剩餘之畸零單位數時,則依被捨去單位數大小順序分配,相同者採隨機方式處理。
第103條
總代理人於中午十二時前通知之交易確認資料,銷售機構於每日下午二時後,得操作「境外基金孳息再投資分配單位數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孳息再投資分配明細表」,確認孳息再投資單位數之分配資料;總代理人於中午十二時後通知之交易確認資料,銷售機構於下午五時後,得操作上述相同之交易,確認孳息再投資單位數之分配資料。
第八章 基金募集不成立或停止募集及銷售作業
第一節 募集不成立或停止募集及銷售資料通知
第104條
總代理人於接獲境外基金機構通知募集不成立或停止募集及銷售資料時,操作「境外基金狀態設定」交易,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第105條
銷售機構得操作「境外基金狀態設定查詢」交易,查詢募集不成立或停止募集及銷售之相關資訊。
第二節 款項收付及分配
第106條
總代理人於接獲境外基金機構通知募集不成立退款相關資料時,操作「境外基金募集不成立退款通知」交易,將退款金額、退款日期等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第107條
境外基金機構依銷售機構開戶時所留存之買回款項帳戶資料,將募集不成立退款款項匯至該款項帳戶。
第108條
本公司於募集不成立退款款項匯入後,即與主要款項收付銀行議定單一匯率,並辦理結匯及分配作業。
第109條
銷售機構操作「境外基金募集不成立退款款項分配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募集不成立退款款項分配明細表」,確認結匯後募集不成立退款款項之分配資料。
第110條
本公司於募集不成立退款款項結匯後通知款項收付機構,將已扣除匯費之募集不成立退款款項匯入客戶於開戶時所留存之買回款項帳戶。
第九章 清算及合併作業
第一節 清算
第一款 清算資料通知
第111條
總代理人應於境外基金清算基準日前,操作「境外基金清算基準日及分配比率資料通知」交易,將境外基金代碼、清算基準日、國內最後交易日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總代理人於接獲境外基金機構通知清算分配比率資料時,操作「境外基金清算基準日及分配比率資料通知」交易,將境外基金清算分配比率資料通知本公司。
第112條
銷售機構得操作「境外基金清算基準日及分配比率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清算基準日及分配比率資料查詢表」。
第二款 清算分配資料通知及預分配
第113條
總代理人於接獲境外基金機構清算分配資料,於下午三時前,操作「境外基金清算分配資料通知」交易或以傳檔方式將有權參與清算分配單位數、清算分配比率及清算分配金額等確認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得操作「境外基金清算分配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清算分配資料查詢表」,核對相關資料。
第114條
本公司就中午十二時前及中午十二時後接獲總代理人通知之清算分配明細資料,分別於下午二時前及下午五時前,分二批次就尚未扣除匯費及其他必要費用之清算款項辦理預分配作業。
第115條
總代理人於中午十二時前通知之清算資料,銷售機構於每日下午二時後,得操作「境外基金清算款項預分配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清算款項預分配明細表(外幣)」,確認清算款項之預分配資料;總代理人於中午十二時後通知之清算資料,銷售機構於下午五時後,得操作上述相同之交易,確認清算款項之預分配資料。
第三款 清算款項匯入、結匯及分配
第116條
境外基金機構依銷售機構開戶時所留存之買回款項帳戶資料,將清算款項匯至該款項帳戶,匯達之清算款項需與清算分配金額相符,若有匯達款項不足者,應於本公司通知總代理人轉知後即行補足。
第117條
本公司於清算款項匯入後,若該款項於當日下午二時前匯入,且經比對其匯達之清算款項與本公司應收清算分配金額相符者,則與主要款項收付銀行議定單一匯率並辦理結匯作業;若該款項為當日下午二時後匯入,則於次一營業日辦理比對無誤後,議定單一匯率並辦理結匯作業。
第118條
本公司俟結匯作業完成後,編製「境外基金清算款項分配明細表(新臺幣/外幣)」,銷售機構得操作「境外基金清算款項分配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清算款項分配明細表」,確認結匯後清算款項之分配資料。清算款項分配之計算,新臺幣及日圓計算至元為止,其他幣別則計算至分為止。
第四款 清算款項付款
第119條
本公司於清算款項結匯後通知款項收付機構,將已扣除匯費之清算款項匯入客戶於開戶時所留存之買回款項帳戶。不足支付匯費之款項暫不匯出,併下次款項足以支付匯費時再行匯款。
第二節 合併
第一款 合併資料通知
第120條
總代理人應於境外基金合併基準日前,操作「境外基金合併基準日及轉換比率資料通知」交易,將境外基金被合併基金代碼、存續基金代碼、合併基準日、被合併基金國內最後交易日及合併轉換比率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總代理人於接獲境外基金機構通知合併轉換比率資料時,操作「境外基金合併基準日及轉換比率資料通知」交易,將境外基金合併轉換比率資料通知本公司。
第121條
銷售機構得操作「境外基金合併基準日及轉換比率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合併基準日資料查詢表」。
第二款 合併轉入單位數通知及分配
第122條
總代理人接獲境外基金機構合併轉入單位數通知資料,於下午三時前,操作「境外基金合併轉入單位數資料通知」交易或以傳檔方式,將有權參與合併單位數、合併轉入比率及合併轉入單位數等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得操作「境外基金合併轉入單位數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合併轉入單位數資料查詢表」,核對相關資料。
第123條
本公司就中午十二時前及中午十二時後接獲總代理人通知之合併轉入單位數資料,分別於下午二時前及下午五時前,分二批次辦理合併轉入基金單位數分配作業,並依有權參與合併單位數比率計算至境外基金機構所提供單位數之小數位數,如有剩餘之畸零單位數,則依被捨去單位數大小順序分配,相同者採隨機方式處理。
第124條
總代理人於中午十二時前通知之合併轉入單位數資料,銷售機構於每日下午二時後,得操作「境外基金合併轉入單位數分配資料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合併轉入單位數分配明細表」,確認合併轉入單位數之分配資料;總代理人於中午十二時後通知之合併轉入單位數資料,銷售機構於下午五時後,得操作上述相同之交易,確認合併轉入單位數之分配資料。
第十章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異動作業
第一節 總代理人變更或終止
第125條
總代理人變更或終止境外基金之代理時,依規定公告後,本公司即辦理總代理人及其銷售機構於代理變更或終止生效日起不得受理客戶申購該境外基金。
第126條
總代理人變更或終止代理後,於轉由其他境外基金總代理人辦理前,總代理人及其銷售機構接受客戶申請買回、轉換或其他相關事宜,仍得使用交易平台依前述之買回、轉換或其他等相關作業辦理。
第127條
總代理人變更後,新總代理人檢具主管機關核准其境外基金代理核准函,依第二章連線申請相關作業之作業程序,向本公司申請簽約及連線作業等事宜(已與本公司簽訂總代理人契約者免)。
第128條
新總代理人使用交易平台通知本公司總代理人、銷售機構、境外基金機構、基金、申購手續費拆帳比率等資料維護作業,依第三章基本資料維護作業之作業程序辦理。
第二節 銷售機構終止募集及銷售
第129條
銷售機構於終止辦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時應即通知總代理人。
第130條
總代理人接獲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業務之通知後,操作「銷售機構維護」交易,將終止代理生效日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第131條
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後,於轉由其他境外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前,應協助客戶辦理後續境外基金之買回、轉換或其他相關事宜。
第131-1條
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且將該項業務轉由其他銷售機構辦理時,應於境外基金移轉基準日七個營業日前,檢具主管機關核准函及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帳戶移轉申請文件等相關資料函知本公司。
前項受讓業務之銷售機構應於移轉基準日三個營業日前,檢具新舊帳號對照媒體檔案予本公司辦理客戶資料移轉作業。
第131-2條
銷售機構分公司因停業或終止營業,將境外基金相關作業轉由其他分公司辦理時,應於停業或終止營業基準日七個營業日前,檢具主管機關核准函函知本公司,並於基準日三個營業日前提供新舊帳號對照媒體檔案予本公司辦理客戶資料調整作業。
第十一章 帳務管理作業
第一節 日結
第132條
銷售機構每日作業結束後,得操作「境外基金異動餘額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異動餘額日報表」,核對當日所銷售基金之申購、買回、轉換及孳息分派等異動彙總資料。
第133條
總代理人每日作業結束後,得操作「境外基金異動餘額彙總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異動餘額彙總日報表」,核對當日所代理基金之申購、買回、轉換及孳息分派等異動彙總資料。
第二節 客戶庫存管理
第134條
銷售機構於本公司完成申購、買回、轉換及孳息分派之單位數或款項分配作業次一營業日後,得操作「境外基金客戶交易明細查詢」交易或以收檔方式,製作「境外基金交易確認書」交付客戶。
第135條
銷售機構,得操作「境外基金客戶帳戶餘額查詢」交易或以收檔方式,製作「境外基金對帳單」交付客戶。
第135-1條
銷售機構受理客戶辦理繼承、贈與、公司合併、分割、營業讓與、或客戶轉換至銷售機構分支機構及其他經本公司認可之情形時,於審核申請資料無誤後,操作「境外基金交易明細調整申請」交易,並填具「境外基金交易明細調整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審核前項所送各項書件齊全後,通知銷售機構操作「境外基金交易明細調整」交易,辦理交易明細調整。
銷售機構並得操作「境外基金交易明細調整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交易明細調整表」,核對資料異動情形。
第135-2條
銷售機構辦理境外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者,應於下午五時前,操作「檔案資料上傳」交易或以傳檔方式,將客戶買賣及互易交易之明細資料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即辦理客戶交易明細調整作業。
第135-3條
銷售機構於本公司完成客戶買賣及互易交易之明細調整後,應操作「檔案資料下載」交易,核對其客戶買賣及互易之異動情形;發現不符時,應即時查明原因,並依前條規定重新上傳正確之客戶買賣及互易交易之明細資料。
第135-4條
客戶以其對銷售機構申購境外基金所生之權利,與金融機構成立信託關係,銷售機構向本公司申請辦理境外基金交易明細調整時,應於撥轉當日下午五時前,操作「檔案資料上傳」交易或以傳檔方式,將客戶與金融機構之信託明細資料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即辦理客戶交易明細調整作業。
銷售機構應於本公司完成前項明細調整後次一營業日,核對其客戶交易明細異動情形。發現不符時,應即時查明原因,並依第一項規定重新上傳正確之明細資料。
前三項規定,於客戶與金融機構之信託關係消滅,銷售機構向本公司申請辦理境外基金交易明細調整時,準用之。
第三節 手續費及作業服務費處理
第136條
銷售機構每月初得操作「手續費金額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銷售機構申購手續費對帳單」、「銷售機構買回/轉換費用對帳單」,核對銷售機構前月份申購手續費金額、買回/轉換手續費金額及其明細資料。
第137條
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每月初得操作「申購手續費分配金額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申購手續費分配明細表」,核對前月份手續費分配金額及明細資料。
第138條
銷售機構每月初得操作「應付作業服務費金額查詢」交易,查詢或列印「銷售機構作業服務費清單」,核對前月份應付本公司申購服務費金額及明細資料。
第139條
本公司每月初就作業服務費金額開立發票及公文寄送銷售機構,並將銷售機構分配之申購手續費及買回/轉換手續費扣除作業服務費及匯費後,匯款至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留存之款項帳號。
第十二章 異常處理作業
第一節 銷售機構交易資料更正
第140條
更正申請作業
一、銷售機構於下午三時前,欲更正當日經本公司完成申購資料及匯入款項資料比對作業之申購資料者,填具「交易資料更正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後,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二、銷售機構於下午三時後,欲更正當日之買回、轉換資料及不涉及款項異動之申購資料者,銷售機構需取得總代理人之同意,由銷售機構及總代理人分別檢具下列書件於下午五時前先行以傳真方式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於次一營業日補送書件正本至本公司:
(一)銷售機構填具「交易資料更正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
(二)總代理人填具同意銷售機構更改交易資料之「交易資料更正同意書」,並簽蓋原留印鑑。
第141條
本公司審核文件無誤後,即通知銷售機構辦理交易資料更正作業。
第142條
銷售機構於接獲本公司通知後,操作「境外基金單筆申購資料維護」、「境外基金買回資料維護」或「境外基金轉換資料維護」交易,經其主管覆核後取消原單筆申購、買回或轉換交易,並經確認後重新輸入正確單筆申購、買回或轉換相關資料。
第143條
總代理人於接獲本公司通知後,操作「境外基金下單資料查詢」交易或以收檔方式,查詢或列印「境外基金下單彙總表」,確認資料無誤後,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申購、買回及轉換下單作業。
第二節 總代理人交易確認資料更正
第144條
總代理人於本公司已完成單位數或款項之預分配或分配作業後,欲更正交易確認資料者,需先取得銷售機構同意後,由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分別填具下列書件,於下午五時前先行以傳真方式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於次一營業日補送書件正本至本公司:
一、總代理人填具「交易確認資料更正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
二、銷售機構填具同意總代理人更改交易確認資料之「交易確認資料更正同意書」,並簽蓋原留印鑑。
第145條
本公司審核文件無誤後,即通知總代理人辦理交易確認資料更正作業。
第146條
總代理人於接獲本公司通知後,依下列方式辦理交易確認資料更正作業:
一、總代理人更正當日輸入之交易確認資料者,應操作「境外基金申購交易確認」、「境外基金買回交易確認」、「境外基金轉換交易確認」、「境外基金配息資料通知」、「境外基金孳息再投資資料通知」交易,重新輸入正確申購、買回、轉換及孳息分派相關資料。
二、總代理人更正非當日輸入之交易確認資料者,應操作「境外基金申購交易確認更正」、「境外基金買回交易確認更正」、「境外基金轉換交易確認更正」、「境外基金配息資料通知」及「境外基金孳息再投資資料通知更正」交易,更正申購、買回、轉換及孳息分派相關資料。
第147條
銷售機構於接獲本公司通知後,依下列方式辦理查詢作業:
一、總代理人更正當日輸入之交易確認資料者,銷售機構應操作「境外基金申購單位數分配資料查詢」、「境外基金買回款項預分配查詢」、「境外基金轉換單位數分配資料查詢」、「境外基金配息款項預分配查詢」及「境外基金孳息再投資分配單位數資料查詢」交易,查詢申購、買回、轉換或孳息分派之分配明細資料。
二、總代理人更正非當日輸入之交易確認資料者,銷售機構應操作「境外基金申購交易確認更正查詢」、「境外基金買回交易確認更正查詢」、「境外基金轉換交易確認更正查詢」、「境外基金配息款項預分配查詢」及「境外基金孳息再投資資料通知更正查詢」交易,查詢更正後之申購、買回、轉換或孳息分派之分配明細資料。
第三節 銷售機構及總代理人其他資料更正
第147-1條
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欲更正或調整基金基本資料、單位數或淨值補償等款項資料時,應填具其他異常處理作業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後,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總代理人辦理前項申請涉及調整銷售機構客戶款項者,需先取得銷售機構同意,由銷售機構填具其他異常處理作業同意書,並簽蓋原留印鑑。
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得於下午五時前,先行將前二項申請書或同意書以傳真方式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於次一營業日補送書件正本至本公司。
第147-2條
本公司審核其他異常處理作業相關文件無誤後,即辦理相關更正或調整作業,並於作業完成後通知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
本公司於款項匯入本公司款項收付專戶後,依款項分配原則,將該款項匯入銷售機構客戶留存之買回款項帳戶,相關匯費由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負擔。
前項客戶類別如屬證券商OSU專戶或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者,本公司將前項款項匯入其留存專戶之款項帳戶。
第四節 農曆春節假期前一營業日之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
第148條
銷售機構於受理客戶境外基金交易申請時,審核其申請資料無誤後,於當日下午一時三十分前,操作「境外基金單筆申購」、「境外基金買回」及「境外基金轉換」交易或以傳檔方式,將相關交易資料通知本公司,並得列印「申購款項匯款通知單」及「境外基金交易申請資料」通知客戶。
但前述申請資料屬單筆扣款申購者,銷售機構應於當日中午十二時前,操作「境外基金單筆申購」交易,將相關交易資料通知本公司。
第149條
銷售機構客戶以單筆匯款申購者,銷售機構應通知客戶於當日下午一時三十分前將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匯入本公司開設於款項收付機構之款項專戶。
銷售機構客戶以單筆扣款申購者,銷售機構應通知客戶於當日中午十二時前,將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存入於扣款行開設之款項帳戶。
銷售機構須確認客戶之申購款項為本人匯出或由其本人帳戶匯出。
第150條
本公司將銷售機構通知之申購資料與款項收付機構通知之款項匯入資料於下午一時三十分前辦理比對,其匯入款項足以支付包含申購手續費之申購款項者,即為比對完成,若客戶之申購款項於下午一時三十分後匯至款項收付專戶者,本公司將於次一營業日與申購資料進行比對。
第151條
總代理人於當日下午二時後,操作「境外基金下單資料查詢」交易或以收檔方式查詢或列印依銷售機構別彙整之「境外基金下單彙總表」,確認交易資料無誤後,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下單作業。
第152條
總代理人於完成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申購下單作業後,於下午二時三十分前操作「境外基金下單回覆」交易,通知本公司。
第153條
本公司於接獲總代理人「境外基金下單回覆」交易通知後,於當日將應付境外基金機構之申購款項依境外基金機構別或依銷售機構別匯入各境外基金機構指定款項帳戶。
第十三章 附則
第153-1條
銷售機構委託本公司辦理款項收付者,因約定帳戶餘額不足、資訊系統服務中斷、電信中斷及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申購款項未於基金收單截止時間前轉入本公司款項收付專戶者,本公司不辦理該筆申購交易。客戶因前揭事由所致之遲延或損失,銷售機構不得向本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第153-2條
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發生時,本公司得以台北市政府宣佈停止上班為準據,通知銷售機構或境外基金總代理人調整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時程。
第154條
總代理人辦理客戶同意以其名義向境外基金機構申購境外基金之相關作業程序如下:
一、向境外基金機構辦理開戶之作業程序適用第二章第三節銷售機構向境外基金開戶之作業程序。
二、受理客戶開戶之作業程序適用第三章第二節第三款客戶資料維護中銷售機構之作業程序。
三、申購之作業程序適用第四章申購作業中銷售機構之作業程序。
四、買回之作業程序適用第五章買回作業中銷售機構之作業程序。
五、轉換之作業程序適用第六章轉換作業中銷售機構之作業程序。
六、孳息分派之作業程序適用第七章孳息分派作業中銷售機構之作業程序。
七、基金募集不成立或停止募集及銷售之作業程序適用第八章基金募集不成立或停止募集及銷售作業中銷售機構之作業程序。
八、清算及合併之作業程序適用第九章清算及合併作業中銷售機構之作業程序。
九、終止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及分公司停業或終止營業之作業程序適用第一百三十一條之ㄧ及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二銷售機構之作業程序。
十、帳務管理之作業程序適用第十一章帳務管理作業中銷售機構之作業程序。
十一、異常處理之作業程序適用第十二章異常處理作業中銷售機構之作業程序。
第155條
本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代收付作業,依據本公司境外基金收費標準計收費用。。
第156條
本配合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境外基金業務操作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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