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7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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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機構於受理同意以銷售機構名義申購境外基金之客戶開戶時,除比對客戶金融機構存摺影本確認客戶留存金融機構帳戶為本人開立之帳戶外,並操作「客戶基本資料維護」交易,將客戶名稱、帳號、身分證字號/營利事業統一編號/統一證號、身分別、金融機構款項帳號等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