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7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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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辦理銷售機構客戶買回作業時,遇有客戶以扣款方式給付買回費用者,於當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就客戶已完成扣款授權之資料,編製扣款明細資料,通知扣款行辦理扣款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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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款行依據本公司通知辦理客戶買回費用之扣款作業後,應於當日下午三時前,將扣款結果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對於無法完成扣款者,即取消該筆買回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