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7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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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代理人應於境外基金孳息分派基準日五個營業日前,操作「境外基金孳息分派基準日及分派比率資料通知」交易,將境外基金孳息分派最近一期之基準日、預估孳息款項分派日期及得參與孳息分派之國內最後交易日等資料通知本公司。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7月24日 |
| 沿革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