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7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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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機構若於核對買回資料不符時,應於當日下午三時前操作「境外基金買回資料維護」交易,經主管覆核後取消該筆買回交易,並經確認後依第六十七條程序重新輸入正確買回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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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機構核對之買回資料係包含買回費用扣款者,前項作業應於下午二時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