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7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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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代理人於其所代理之境外基金,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得於國內募集及銷售時,操作「境外基金基本資料維護」交易,將基金名稱、基金型態、基金經理人、投資標的、投資地區、最低買回單位數、最低剩餘單位數、最低申購金額、轉換交割期間及孳息分派方式等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