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境外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7月24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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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以其對銷售機構申購境外基金所生之權利,與金融機構成立信託關係,銷售機構向本公司申請辦理境外基金交易明細調整時,應於撥轉當日下午五時前,操作「檔案資料上傳」交易或以傳檔方式,將客戶與金融機構之信託明細資料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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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即辦理客戶交易明細調整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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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機構應於本公司完成前項明細調整後次一營業日,核對其客戶交易明細異動情形。發現不符時,應即時查明原因,並依第一項規定重新上傳正確之明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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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三項規定,於客戶與金融機構之信託關係消滅,銷售機構向本公司申請辦理境外基金交易明細調整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