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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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配合事項依據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三條、第八條之一、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九十五條之一至第九十五條之八及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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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委託本公司跨境保管外國有價證券時,應備有本公司認可之電子憑證,並檢具下列書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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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管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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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跨境保管外國有價證券帳戶開立/銷戶/異動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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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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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印鑑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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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必要之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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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接獲跨境保管參加機構申請,審核相關書件無誤後,依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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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填具申請書向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以下稱外國保管機構)申請開設該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個別款券帳戶(以下稱個別款券帳戶),憑以辦理其持有之有價證券款券交割、款券轉帳、換匯、借券、跨國匯撥、租稅身分登記、公司行動及款券帳簿登載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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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將該跨境保管參加機構代號、授權使用者名稱及憑證識別碼等資料輸入跨境保管系統後,通知該跨境保管參加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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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保管參加機構接獲本公司通知後,應操作「變更密碼」交易,變更其初始密碼後,操作「機構使用者維護」交易,新增系統使用人員及設定其使用者之權限,以執行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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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外國保管機構完成開設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個別款券帳戶後,即通知跨境保管參加機構,該機構應操作「分戶帳戶開立」交易,開設分戶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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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完成前項開戶作業後,應為該機構設置跨境保管帳簿,記載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保管之款券異動明細及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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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保管參加機構辦理基本資料異動,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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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機構名稱、外國保管機構帳戶戶名、公司統一編號或營業所在地之異動,應填具申請書、簽蓋與公司變更登記表相同之印鑑,並檢附公司變更登記表首頁影本向本公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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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聯絡人、電話、開立Clearstream帳戶者留存之聯絡人資料之異動,應填具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向本公司申請;或操作跨境保管系統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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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保管參加機構辦理跨境保管系統使用資訊異動,應依下列程序擇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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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填具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向本公司申請(申請憑證異動者另需檢附憑證識別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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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操作跨境保管系統,並列印申請書及簽蓋原留印鑑向本公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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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第一項第二款後段於系統辦理異動係由跨境保管參加機構主管覆核後生效外,其餘異動於本公司審核相關書件無誤,並通知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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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因故申請銷戶者,應於契約終止日二十日前填具「跨境保管外國有價證券帳戶開立/銷戶/異動申請書」發函本公司申請註銷跨境保管外國有價證券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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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接獲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前項申請,確認其結清帳戶及結清各項應繳付之費用後,通知外國保管機構註銷該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個別款券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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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保管參加機構申請使用或取消外國保管機構提供之「自動產製交割指示服務」(例如Execution to Custody),應先填具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後送交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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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核對原留印鑑無誤後,通知外國保管機構辦理前項服務之申請或取消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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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外國保管機構通知啟用或終止「自動產製交割指示服務」後,即轉知跨境保管參加機構,並於跨境保管系統註記及設定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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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向外國保管機構申請或取消交割墊款服務時,應填具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送交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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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核對原留印鑑無誤後,通知外國保管機構辦理前項服務之申請或取消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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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外國保管機構通知啟用或終止交割墊款服務後,即轉知跨境保管參加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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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管機構依其自行評估結果終止提供跨境保管參加機構交割墊款服務者,準用前項規定。
第二章 跨境保管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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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向本公司申請辦理買賣有價證券之款券交割或券項轉帳作業時,除使用「自動產製交割指示服務」辦理款券交割者外,得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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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書面指示方式:
以書面發送交割指示者,應填具「交割指示函」簽蓋原留印鑑後先行以傳真方式通知本公司,並於五個營業日內將書件正本送至本公司。發送五筆以上交割指示者,傳真時應另以電子郵件寄送交割指示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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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電子通訊方式:
得操作「交割指示」交易,或依本公司提供之檔案規格,使用「交割指示檔案上傳」交易或透過SFTP傳輸交割指示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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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保管參加機構辦理前項作業,應於交割日前於其個別款券帳戶備妥應付款項或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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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審核前項資料無誤後,即通知外國保管機構辦理交割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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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接獲外國保管機構通知完成交割作業及辦理個別款券帳戶之款券帳簿登載後,即於跨境保管參加機構之帳簿記載其款券異動記錄,並通知跨境保管參加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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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保管參加機構辦理第一項作業時,如本公司跨境保管系統並無其交易對手資料,該機構應通知本公司於跨境保管系統建立其交易對手檔案後再重新執行該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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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保管參加機構使用「自動產製交割指示服務」辦理買賣有價證券之款券交割作業者,本公司於接獲外國保管機構傳送「自動產製交割指示服務」之交割指示執行狀態後,即於跨境保管系統更新相關狀態。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得操作「E2C待交割指示」交易查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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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取消或修改前項交割指示,應先操作「E2C待交割指示」交易,確認該筆指示執行狀態為「尚未完成交割」後,再操作「交割指示(複委託)」交易取消或修改指示內容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即轉知外國保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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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接獲外國保管機構通知完成前二項之交割指示及辦理個別款券帳戶之款券帳簿登載後,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帳簿登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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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向本公司申請將其於外國保管機構個別款券帳戶之款項匯至其他金融機構帳戶,或轉帳至該外國保管機構內之其他帳戶時,得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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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書面指示方式:
以書面發送交割指示者,應填具「款項指示函」簽蓋原留印鑑後先行以傳真方式通知本公司,並於五個營業日內將書件正本送至本公司。發送五筆以上交割指示者,傳真時應另以電子郵件寄送款項指示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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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電子通訊方式:
得分別操作「款項匯出」、「款項轉帳」交易,或依本公司提供之檔案規格,使用「款項指示檔案上傳」交易或透過SFTP傳輸款項指示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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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審核前項資料無誤後,即通知外國保管機構辦理匯款或轉帳。俟外國保管機構通知本公司完成匯款或轉帳作業,及辦理個別款券帳戶之款項帳簿登載後,本公司即於跨境保管參加機構之帳簿記載其款項異動記錄,並通知跨境保管參加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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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向本公司申請將款項匯入其個別款券帳戶時,得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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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書面指示方式:
以書面發送交割指示者,應填具「款項指示函」簽蓋原留印鑑後先行以傳真方式通知本公司,並於五個營業日內將書件正本送至本公司。發送五筆以上交割指示者,傳真時應另以電子郵件寄送款項匯入指示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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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電子通訊方式:
得操作「款項匯入」交易,或依本公司提供之檔案規格,使用「款項指示檔案上傳」交易或透過SFTP傳輸款項匯入指示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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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審核前項資料無誤,並俟外國保管機構完成款項入帳作業,及辦理個別款券帳戶之款項帳簿登載後,即於跨境保管參加機構之帳簿記載其款項異動記錄,並通知跨境保管參加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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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向本公司申請辦理其分戶帳戶間之券項或款項轉撥時,應分別操作「券項轉撥」、「款項轉撥」交易,或填具券項指示函、款項指示函簽蓋原留印鑑後以傳真方式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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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審核前項資料無誤後,即於跨境保管參加機構之帳簿記載其款券異動記錄,並通知跨境保管參加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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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換匯作業時,應操作「款項換匯」交易,或填具款項指示函簽蓋原留印鑑後以傳真方式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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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審核前項資料無誤後,即通知外國保管機構辦理換匯。俟外國保管機構通知本公司完成換匯作業,及辦理個別款券帳戶之款項帳簿登載後,本公司即於跨境保管參加機構之帳簿記載其款項異動記錄,並通知跨境保管參加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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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保管參加機構發送第五條、第六條至第九條等作業指示,應於跨境保管系統「表單下載查詢」交易列示之各市場、幣別之指示截止時間(cut off)前辦理。如有逾期,應自行承擔因逾時所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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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向本公司申請使用借券服務時,應填具申請書,勾選其係使用基礎之自動或非自動(機會)借券服務,或使用進階借券服務,並簽蓋原留印鑑送交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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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審核前項資料無誤後,即通知外國保管機構辦理。俟外國保管機構通知本公司完成借券服務設定作業時,本公司即通知跨境保管參加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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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保管參加機構申請使用基礎之自動借券服務或進階借券服務者,外國保管機構自動依市場需求,執行借券作業;跨境保管參加機構申請使用基礎之非自動(機會)借券服務者,本公司於接獲外國保管機構通知有借券需求時,轉知跨境保管參加機構確認後,本公司再通知外國保管機構辦理借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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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俟外國保管機構通知本公司完成借券作業,及辦理個別款券帳戶之券項帳簿登載後,即於跨境保管參加機構之帳簿記載其券項異動記錄,並以相關表報通知跨境保管參加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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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向本公司申請將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稱櫃買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規範之有價證券,及本國人或外國人在國外發行經證券商向櫃買中心登錄之外幣債券,自其外國保管機構之個別款券帳戶匯撥至其國內保管劃撥帳戶,或自其國內保管劃撥帳戶匯撥至外國保管機構之個別款券帳戶之作業,依本公司外幣計價債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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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保管參加機構辦理第五條至第十一條相關作業,遇有款券不足情事時,本公司即通知該機構為後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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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第八條及第十條之規定,不適用於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受託買賣之外國有價證券。
第三章 公司行動(Corporate Action)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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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接收跨境保管機構之存券保管機構(係指存有跨境保管參加機構有價證券餘額之外國保管機構)以SWIFT電文傳輸有價證券發行人公司行動之資訊或相關資料後,依下列方式將訊息提供跨境保管參加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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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本公司於跨境保管系統建立公司行動訊息資料,供跨境保管參加機構操作「公司行動訊息查詢」交易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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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本公司依跨境保管參加機構於跨境保管系統訂閱之報表項目,以電子郵件或指定之SFTP傳送予跨境保管參加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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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得填具申請書向本公司申請使用外國保管機構之網路銀行系統,經本公司及外國保管機構同意後,使用該外國保管機構之網路銀行系統自行取得公司行動訊息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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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動訊息內容需由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回覆者,該機構於本公司跨境保管系統指定期限內,得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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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書面指示方式:
以書面發送公司行動回覆指示者,應填具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後先行以傳真方式通知本公司,並於五個營業日內將書件正本送至本公司。發送五筆以上公司行動回覆指示者,傳真時應另以電子郵件寄送公司行動回覆資料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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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電子通訊方式:
操作「公司行動訊息查詢及回覆」交易,或依本公司提供之檔案規格,使用「公司行動回覆資料檔案上傳」交易或透過SFTP傳輸公司行動回覆資料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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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收到前項通知,配合轉知外國保管機構為後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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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保管參加機構欲撤銷或修改第一項回覆之內容,應於本公司跨境保管系統指定期限內,以第一項方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即轉知外國保管機構為後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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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動涉及款券異動者,俟外國保管機構通知本公司完成個別款券帳戶之款券帳簿登載後,本公司即辦理分戶帳戶款券分配作業,及於跨境保管參加機構之帳簿記載其款券異動記錄,並通知跨境保管參加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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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辦理前項分配作業時,按該分配款項之幣別或券項數額計算至最小單位為止,如有剩餘則依分戶帳戶不足最小單位部分,由大至小依序分配一個最小單位,金額或券項數額相同者,以隨機方式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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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接獲外國保管機構款券沖正通知後,即轉知跨境保管參加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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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前項沖正作業完成後,辦理跨境保管參加機構之帳簿記載並轉知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如有款券餘額不足時,跨境保管參加機構應立即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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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個別款券帳戶存放之款項產生之孳息或費用,由外國保管機構逕行於其個別款券帳戶辦理入扣帳,及辦理個別款券帳戶之款項帳簿登載,本公司俟外國保管機構完成款項入扣帳後,即於跨境保管參加機構之帳簿記載其款項異動記錄,並通知跨境保管參加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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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保管參加機構申請各國市場之租稅身分登記作業時,應填具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並填寫外國保管機構申請文件併同送交本公司。但外國保管機構不提供稅務服務者,本公司不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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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審核前項資料無誤後,將申請文件轉送外國保管機構,俟外國保管機構通知本公司完成稅務登記作業後,即轉知跨境保管參加機構,並於嗣後接獲外國保管機構送交之年度稅務扣繳資料時,轉送該跨境保管參加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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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不提供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及其客戶相關退稅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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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第四章 其他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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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得操作「資產評價報表查詢」交易,查詢其持有之每日有價證券「資產評價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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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得操作「庫存餘額表查詢」、「款項餘額表查詢」、「交割明細表查詢」或「款項明細表查詢」交易,核對其跨境保管帳簿記載之款券異動明細及餘額,發現不符時,應隨時通知本公司共同查明原因更正之。
第五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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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配合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