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跨境保管外國有價證券作業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3月10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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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向本公司申請將其於外國保管機構個別款券帳戶之款項匯至其他金融機構帳戶,或轉帳至該外國保管機構內之其他帳戶時,得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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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書面指示方式:
以書面發送交割指示者,應填具「款項指示函」簽蓋原留印鑑後先行以傳真方式通知本公司,並於五個營業日內將書件正本送至本公司。發送五筆以上交割指示者,傳真時應另以電子郵件寄送款項指示檔案。 -
二、電子通訊方式:
得分別操作「款項匯出」、「款項轉帳」交易,或依本公司提供之檔案規格,使用「款項指示檔案上傳」交易或透過SFTP傳輸款項指示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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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審核前項資料無誤後,即通知外國保管機構辦理匯款或轉帳。俟外國保管機構通知本公司完成匯款或轉帳作業,及辦理個別款券帳戶之款項帳簿登載後,本公司即於跨境保管參加機構之帳簿記載其款項異動記錄,並通知跨境保管參加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