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跨境保管外國有價證券作業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3月10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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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委託本公司跨境保管外國有價證券時,應備有本公司認可之電子憑證,並檢具下列書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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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管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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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跨境保管外國有價證券帳戶開立/銷戶/異動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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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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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印鑑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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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必要之書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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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接獲跨境保管參加機構申請,審核相關書件無誤後,依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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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司填具申請書向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以下稱外國保管機構)申請開設該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個別款券帳戶(以下稱個別款券帳戶),憑以辦理其持有之有價證券款券交割、款券轉帳、換匯、借券、跨國匯撥、租稅身分登記、公司行動及款券帳簿登載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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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將該跨境保管參加機構代號、授權使用者名稱及憑證識別碼等資料輸入跨境保管系統後,通知該跨境保管參加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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