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跨境保管外國有價證券作業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3月10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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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動訊息內容需由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回覆者,該機構於本公司跨境保管系統指定期限內,得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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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書面指示方式:
以書面發送公司行動回覆指示者,應填具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後先行以傳真方式通知本公司,並於五個營業日內將書件正本送至本公司。發送五筆以上公司行動回覆指示者,傳真時應另以電子郵件寄送公司行動回覆資料檔案。 -
二、電子通訊方式:
操作「公司行動訊息查詢及回覆」交易,或依本公司提供之檔案規格,使用「公司行動回覆資料檔案上傳」交易或透過SFTP傳輸公司行動回覆資料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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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收到前項通知,配合轉知外國保管機構為後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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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保管參加機構欲撤銷或修改第一項回覆之內容,應於本公司跨境保管系統指定期限內,以第一項方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即轉知外國保管機構為後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