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跨境保管外國有價證券作業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3月10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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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保管參加機構申請各國市場之租稅身分登記作業時,應填具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並填寫外國保管機構申請文件併同送交本公司。但外國保管機構不提供稅務服務者,本公司不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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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審核前項資料無誤後,將申請文件轉送外國保管機構,俟外國保管機構通知本公司完成稅務登記作業後,即轉知跨境保管參加機構,並於嗣後接獲外國保管機構送交之年度稅務扣繳資料時,轉送該跨境保管參加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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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不提供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及其客戶相關退稅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