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跨境保管外國有價證券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5年3月10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跨境保管參加機構使用「自動產製交割指示服務」辦理買賣有價證券之款券交割作業者,本公司於接獲外國保管機構傳送「自動產製交割指示服務」之交割指示執行狀態後,即於跨境保管系統更新相關狀態。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得操作「E2C待交割指示」交易查詢之。
  2. 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取消或修改前項交割指示,應先操作「E2C待交割指示」交易,確認該筆指示執行狀態為「尚未完成交割」後,再操作「交割指示(複委託)」交易取消或修改指示內容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即轉知外國保管機構。
  3. 本公司於接獲外國保管機構通知完成前二項之交割指示及辦理個別款券帳戶之款券帳簿登載後,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帳簿登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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