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跨境保管外國有價證券作業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3月10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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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換匯作業時,應操作「款項換匯」交易,或填具款項指示函簽蓋原留印鑑後以傳真方式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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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審核前項資料無誤後,即通知外國保管機構辦理換匯。俟外國保管機構通知本公司完成換匯作業,及辦理個別款券帳戶之款項帳簿登載後,本公司即於跨境保管參加機構之帳簿記載其款項異動記錄,並通知跨境保管參加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