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跨境保管外國有價證券作業配合事項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5年3月10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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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向外國保管機構申請或取消交割墊款服務時,應填具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送交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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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核對原留印鑑無誤後,通知外國保管機構辦理前項服務之申請或取消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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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外國保管機構通知啟用或終止交割墊款服務後,即轉知跨境保管參加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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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管機構依其自行評估結果終止提供跨境保管參加機構交割墊款服務者,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