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業務操作辦法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2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200011003號函訂定發布全文31條,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64805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1. 本辦法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5月12日金管證投字第1110335578號令訂定之。
  1. 本辦法所稱之境內基金集中清算業務,係指本公司提供境內基金集中清算平台(以下稱集中清算平台),辦理境內基金申購、買回、轉換、收益分配及清算等交易資訊傳輸及款項收付作業(以下稱集中清算業務)。
  1. 本辦法所稱之銷售機構,以下列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為限:
    1. 一、與投資人簽訂特定金錢信託契約之信託業。
    2. 二、以運用財富管理專戶為投資人執行資產配置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經紀商。
    3. 三、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設立基金款項收付專戶之證券經紀商。
  2. 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並透過本公司境內基金交易平台辦理款項收付作業者,其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間之集中清算業務,由本公司納入集中清算平台辦理。
  1. 本公司經營集中清算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規定外,並依據本辦法規定辦理。
  1. 本公司營業時間及休假日,準用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定。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託本公司辦理集中清算業務並使用集中清算平台前,應與本公司簽訂契約。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本公司規定,於集中清算平台輸入下列資料,並確認銷售機構及其指定之金融機構款項帳戶:
    1.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公司名稱、地址、聯絡人員及電話等資料。
    2. 二、基金名稱、基金種類、基金申購及買回轉換收單時間、基金專戶等資料。
    3. 三、其他必要事項。
  3. 前項資料異動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本公司規定辦理更正。
  1. 基金訂定募集及銷售總額或依規定停止募集及銷售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達到總額或停止募集及銷售時,應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接獲通知後,即停止辦理申購資訊傳輸及款項收付作業;恢復時,亦應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接獲通知後,即恢復辦理之。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銷售機構之契約,應約定銷售機構須配合本公司集中清算業務相關規定辦理基金交易資訊傳輸及款項收付作業。
  1. 集中清算業務之相關資訊、報表通知及確認事宜,本公司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間應透過集中清算平台辦理;與銷售機構間應透過基金資訊傳輸平台辦理。
第二章 基金申購作業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理銷售機構之基金申購申請時,應由銷售機構將申購資料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各基金申購交易截止時間後,將前項申購資料與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申購資料彙整,產製申購下單彙總表,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核對。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現申購資料有誤時,應即洽銷售機構查明,並由銷售機構於本公司規定時間內將更正之申購資料通知本公司。
  3. 前項申購交易截止時間以上午十一時(以下稱上午收單)及下午四時三十分(以下稱下午收單)為限;申購更正截止時間上午收單者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為限,下午收單者以下午五時為限。
  1. 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就各申購交易截止時間之下單彙總表,按銷售機構別,將同一幣別之所有申購款項合計彙總,編製申購款項結算表,提供銷售機構核對;另按基金級別,將所有申購款項合計彙總,編製申購款項結算表,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核對。
  2. 銷售機構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現前項資料有誤時,應即洽本公司共同查明原因更正之。
  1. 銷售機構應依據申購款項結算表之內容,於下列時間,將申購款項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1. 一、上午收單者,申購日下午一時前。
    2. 二、下午收單者,申購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
  2. 銷售機構如欲自行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支付申購款項,應於申購款項收付截止時間三十分鐘前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依其通知重新編製申購款項結算表,提供銷售機構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核對,銷售機構應依變更後之申購款項結算表辦理款項支付作業。
  1. 本公司於前條第一項申購款項收付截止時間後,辦理申購款項結算表與匯入申購款項之比對,並將比對結果及申購款項收訖資料,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
  2. 前項比對作業完成後,本公司即將同一基金級別之各銷售機構申購款項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收付之申購款項合計彙總,匯撥至各基金專戶,並於當日完成作業。
  3. 銷售機構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完成申購款項匯入者,除申購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且已提供款項收付截止時間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外,本公司就該銷售機構同一幣別之所有申購交易,得不辦理款項收付作業,由銷售機構自行辦理款項收付作業。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申購下單彙總表之各基金申購單位數、淨值等申購確認資料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提供銷售機構並傳送至境內基金交易平台。
第三章 基金買回作業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理銷售機構之基金買回申請時,應由銷售機構將買回資料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買回交易截止時間後,將前項買回資料與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買回資料彙整,產製買回下單彙總表,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核對。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現買回資料有誤時,應即洽銷售機構查明,並由銷售機構於申請買回當日下午五時前將更正之買回資料通知本公司。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買回下單彙總表之各基金買回金額、淨值、付款日期等買回確認資料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提供銷售機構並傳送至境內基金交易平台;資料異動時,亦同。
  1. 本公司於付款日前一營業日依買回確認資料,按基金級別,將同一付款日之所有買回款項合計彙總,編製買回款項結算表,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核對;另按銷售機構別,將同一付款日之同一幣別所有買回款項合計彙總,編製買回款項結算表,提供銷售機構核對;買回確認資料異動時,亦同。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銷售機構發現前項資料有誤時,應即洽本公司共同查明原因更正之。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據買回款項結算表之內容,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付款日中午十二時前,將買回款項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欲自行向銷售機構支付買回款項,或自行將買回款項匯撥至本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款項收付作業開立之銀行帳戶(以下稱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應於買回款項收付截止時間一小時前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依其通知重新編製買回款項結算表,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核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變更後之買回款項結算表辦理款項支付作業。
  1. 本公司於前條第一項買回款項收付截止時間後,辦理買回款項結算表與匯入買回款項之比對,並將比對結果及買回款項收訖資料,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並傳送至境內基金交易平台。
  2. 前項比對作業完成後,本公司即將買回款項按銷售機構別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就同一付款日所有買回款項合計彙總,匯撥至各銷售機構指定之金融機構款項帳戶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並於當日完成作業。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完成買回款項匯入者,除買回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且已提供款項收付截止時間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外,本公司就該基金級別所有買回交易,得不辦理款項收付作業,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行辦理款項收付作業。
第四章 基金轉換作業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理銷售機構之基金轉換申請時,應由銷售機構將轉換資料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轉換交易截止時間後,將前項轉換資料與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轉換資料彙整,產製轉換下單彙總表,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核對。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現轉換資料有誤時,應即洽銷售機構查明,並由銷售機構於申請轉換當日下午五時前將更正之轉換資料通知本公司。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將轉換下單彙總表之各基金轉換金額、淨值、單位數等轉換確認資料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提供銷售機構並傳送至境內基金交易平台。
第五章 基金收益分配及清算作業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基金收益分配時,應將收益分配公告、收益分配比率,及各銷售機構、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收益分配款項或單位數總額、收益分配發放日等收益分配資料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提供銷售機構並傳送至境內基金交易平台;資料異動時,亦同。
  1. 本公司於收益分配發放日前一營業日依收益分配資料,按基金級別,將同一收益分配發放日所有收益分配款項合計彙總,編製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核對;另按銷售機構別,將同一收益分配發放日之同一幣別所有收益分配款項合計彙總,編製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提供銷售機構核對;收益分配資料異動時,亦同。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銷售機構發現前項資料有誤時,應即洽本公司共同查明原因更正之。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據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之內容,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收益分配發放日中午十二時前,將收益分配款項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欲自行向銷售機構支付收益分配款項,或自行將收益分配款項匯撥至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應於收益分配款項收付截止時間一小時前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依其通知重新編製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核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變更後之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辦理款項支付作業。
  1. 本公司於前條第一項收益分配款項收付截止時間後,辦理收益分配款項結算表與匯入收益分配款項之比對,並將比對結果及收益分配款項收訖資料,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並傳送至境內基金交易平台。
  2. 前項比對作業完成後,本公司即將收益分配款項按銷售機構別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就同一收益分配發放日所有收益分配款項合計彙總,匯撥至各銷售機構指定之金融機構款項帳戶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並於當日完成作業。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完成收益分配款項匯入者,除收益分配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且已提供款項收付截止時間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外,本公司就該基金級別所有收益分配,得不辦理款項收付作業,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行辦理款項收付作業。
  1. 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基金清算作業時,準用之。
第六章 附則
  1. 本公司傳送至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資訊及匯撥至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之款項,本公司依辦理境內基金交易資訊傳輸暨款項收付作業要點,辦理資訊傳輸及款項收付作業。
  1. 基金如屬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本公司應於完成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款項比對作業後,當日辦理指示匯撥作業,不受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四條第二項應於當日將款項匯撥至各基金專戶或各銷售機構指定金融機構款項帳戶之限制。
  1. 天然災害侵襲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之發生,致本公司無法辦理集中清算業務之處理方式,由本公司另定之。
  1. 本公司辦理集中清算業務之資料,本公司至少保存十五年。
  1. 集中清算業務之配合事項及本辦法規定相關作業之手冊,由本公司另定之。
  1. 本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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