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2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200011003號函訂定發布全文31條,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64805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於前條第一項申購款項收付截止時間後,辦理申購款項結算表與匯入申購款項之比對,並將比對結果及申購款項收訖資料,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
  2. 前項比對作業完成後,本公司即將同一基金級別之各銷售機構申購款項及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收付之申購款項合計彙總,匯撥至各基金專戶,並於當日完成作業。
  3. 銷售機構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完成申購款項匯入者,除申購外幣計價基金或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且已提供款項收付截止時間前指示匯撥之匯款證明文件者外,本公司就該銷售機構同一幣別之所有申購交易,得不辦理款項收付作業,由銷售機構自行辦理款項收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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