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2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200011003號函訂定發布全文31條,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64805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受理銷售機構之基金申購申請時,應由銷售機構將申購資料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於每一營業日各基金申購交易截止時間後,將前項申購資料與境內基金交易平台之申購資料彙整,產製申購下單彙總表,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核對。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現申購資料有誤時,應即洽銷售機構查明,並由銷售機構於本公司規定時間內將更正之申購資料通知本公司。
  3. 前項申購交易截止時間以上午十一時(以下稱上午收單)及下午四時三十分(以下稱下午收單)為限;申購更正截止時間上午收單者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為限,下午收單者以下午五時為限。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