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2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200011003號函訂定發布全文31條,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64805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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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之銷售機構,以下列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之基金銷售機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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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與投資人簽訂特定金錢信託契約之信託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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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運用財富管理專戶為投資人執行資產配置申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經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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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規定設立基金款項收付專戶之證券經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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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經紀商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自己名義為投資人申購基金,並透過本公司境內基金交易平台辦理款項收付作業者,其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間之集中清算業務,由本公司納入集中清算平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