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2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200011003號函訂定發布全文31條,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64805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據買回款項結算表之內容,指示基金保管機構於付款日中午十二時前,將買回款項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如欲自行向銷售機構支付買回款項,或自行將買回款項匯撥至本公司辦理境內基金交易平台款項收付作業開立之銀行帳戶(以下稱境內基金交易平台銀行帳戶),應於買回款項收付截止時間一小時前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依其通知重新編製買回款項結算表,提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銷售機構核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變更後之買回款項結算表辦理款項支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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