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2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200011003號函訂定發布全文31條,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64805號函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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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訂定募集及銷售總額或依規定停止募集及銷售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達到總額或停止募集及銷售時,應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接獲通知後,即停止辦理申購資訊傳輸及款項收付作業;恢復時,亦應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接獲通知後,即恢復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