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2月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200011003號函訂定發布全文31條,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64805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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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託本公司辦理集中清算業務並使用集中清算平台前,應與本公司簽訂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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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本公司規定,於集中清算平台輸入下列資料,並確認銷售機構及其指定之金融機構款項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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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公司名稱、地址、聯絡人員及電話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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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名稱、基金種類、基金申購及買回轉換收單時間、基金專戶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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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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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資料異動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依本公司規定辦理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