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內基金集中清算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2月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1200011003號函訂定發布全文31條,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10364805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銷售機構應依據申購款項結算表之內容,於下列時間,將申購款項匯入本公司指定之銀行帳戶:
    1. 一、上午收單者,申購日下午一時前。
    2. 二、下午收單者,申購日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
  2. 銷售機構如欲自行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支付申購款項,應於申購款項收付截止時間三十分鐘前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依其通知重新編製申購款項結算表,提供銷售機構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核對,銷售機構應依變更後之申購款項結算表辦理款項支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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